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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律师一支招,挽回购房定金五万元
发布日期:2015-08-15    作者:雷衍祥律师
张某2014年8月10日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开发商)签订一份认购书,认购开发商房屋一套,交定金5万元。双方在认购书中约定,张某需在8月17日前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清首付款。否则,5万元定金不予退还。并在定金收据上写了“定金不退”四个字。
后张某因故无法筹齐60万元首付款。5万元定金面临被没收。

5万元对一普通百姓而言,是不小的数目。张某抱着试试看的态度,找到本律师。
后张某按本律师的指导,与开发商交涉。开发商以张某违约为由不予退还5万元定金。
张某起诉到法院。最终法院皆判决开发商返还5万元定金。
认购书不是商品房买卖的必备,但长期以来,各开发商对此乐此不疲,目的除用来炒抬房价外,还用来白赚定金。

本律师发现,很多开发商与购房者签订的认购合同、认购意向书,甚至购房合同,只有针对购房者的违约责任,没有针对开发商的违约责任,而且房屋根本不具备销售资格、没有约定具体房屋信息,合同上连发商的公章没有盖。这样一旦购房者交付定金或诚意金,主动权完全在开发商手里,对购房者十分不利。发生这样的纠纷,本律师建议购房者第一时间咨询法律人士,不要贸然与开发商交涉要求退定金,否则极可能丧失救济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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