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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队收取交通事故当事人的拖车费和停车费是否合法
发布日期:2015-08-15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社会背景简述
现在小车成了每个家庭不可少的交通工具,但大家都应该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交警部门执法后会被收取拖车费和停车费,而且价格非常高。
而执法部门这种收费行为是不是合法呢?本律师翻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发现,这些费用不应该由老百姓承担,国家有相关的费用拨款,收取这些费用竟然是违法的。
二、相关法律法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暂扣违法车,不管是亲自保管,还是委托社会单位保管,都有义务保管好所扣车辆,扣车也是交警的执法行为。
    全国许多车辆被暂扣的司机都缴纳过“拖车费”、“停车费”。尽管这是许多地方的一种“惯例”,但是该种收费行为的违法性质一目了然。2004年5月1日起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拖车与停车实际上是暂扣待处理车辆时不可分割的一个部分,只要实行了暂扣车辆处理,就免不了拖车与停车,因而委托其他部门拖车实际上具有向其让渡部分执法权的性质,而其他部门显然不具有行使资格。即便交管部门没有配备拖车设备与停车场所,也只能“租借”其他单位的车辆与停车场,应当由交管部门支付拖车与停车的费用。 
所以,由交警大队开具缴纳“拖车费”通知单,然后由司机向拖车单位缴费,从法理上是说不通的。
司机车辆被暂扣后不应缴纳所谓的“拖车费”依据在于,拖车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中的一部分,因而该种成本应当列入行政执法费用支出范畴,而行政执法费用来自财政拨款,司机作为纳税人既然已经纳税,也就没有再为单个的具体执法行为支付成本费用的义务。
三、律师说法
(一)停车费,由交警部门承担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规定,执法扣留车辆是根本不允许收所谓的停车费的。
交警暂扣车辆是正常的执法行为,由扣车产生的费用属交警队正常执法支出,车主没有义务为交警的委托行为付费。交警处理完违章后,应原封不动地将车交给车主,法律没有规定车主还要付费,让车主交停车费于法无据。
    《行政强制法》第26条规定,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交警委托社会停车场暂时代管车辆,这种委托行为是交警与停车场之间的事情,与车主无关,即使要交费,也是交警来负担,不应该由车主来交停车费。
    按照《合同法》来说交警委托第三方保管你的车,是交警与第三方有合同关系,车主与第三方并无合同关系。
    所以无论是交警提供的拖车或者停车场还是第三方提供的,车主都不该承担这个费用。
    (二)拖车费:一般由交警部门承担,不用当事人承担
    以河南为例:《河南省机动车存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除车主或驾驶人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并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由行政执法部门委托收费停车场对行政执法扣押车辆进行拖移、看管的,不得向车主或驾驶人收取拖车费、停车看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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