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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二层住户拒缴电梯费
发布日期:2015-08-09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家住二层住户拒缴电梯费
  浙江省嘉兴海宁市有一位业主被告了,原因是他拒缴公共能耗费,他说他家住二楼,根本不使用电梯,所以没有理由支付公共能耗费,业主的说法有道理吗?对此,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法官在审理后指出,公共能耗费是指小区共用部分和公用设备、设施为全体业主服务中,产生能源消耗的费用,需要全体业主共同承担。
  今年5月,海宁市某小区的物业公司将小区业主韩某告上法院。物业公司称,他们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对小区进行物业管理,该服务合同上约定了相应的物业管理费与车位管理费,还约定了公共能耗费,即公用设施设备,其中包括了相关的电梯设备运行能耗费,按物价部门规定为业主代收代缴,多退少补。然而,韩某在享受物业管理服务后,却没有缴纳物业管理费2500余元以及公共能耗费1000余元。物业公司多次催缴,韩某始终拒绝支付相关费用,为此,物业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韩某缴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以及违约金共计3700余元。
  得知自己被告后,韩某表示对于物业费没有异议,但是对于公共能耗费有异议,他说物业合同不是他本人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双方并没有关于公共能耗费进行过约定,而且由于自家住在高层楼房的二楼,平时完全不需要使用电梯,因此对于公共能耗费这笔公共能耗费用自己没有理由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以其并非合同当事人为由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业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相关规定提供服务,业主仅以没有享受或者不需要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抗辩理由的,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在庭审期间明确表示,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物业公司为业主的房屋提供了物业服务,业主作为房屋产权人,在享受物业服务之后,应当缴纳物业费。公共能耗费是指小区共用部分和公用设备、设施为全体业主服务中,产生能源消耗的费用,楼道电梯属于公用设施,其设立的目的在于服务全体业主,其费用理应由全体业主共同负担,业主并不能以自己没有使用电梯为理由拒缴公共能耗费。
  经法官调解并阐明法理后,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韩某同意支付物业公司相关物业费,并支付公共能耗费1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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