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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取消四倍利率规定——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发布日期:2015-08-07    作者:孙新律师
民间借贷取消四倍利率规定——解读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和调整民间借贷有重大意义,现就相关重要条款进行剖析解读。     一、废止最高四倍利率限制     本《规定》最大的看点就是废止了施行二十多年的民间借贷四倍利率,《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就是说,不超过24%的利率,法院是支持的,也就是民间借贷通常所说的月息二分。那么24%-36%之间部分呢?根据《规定》的精神,原则上是不支持的,但如果借款人已经支付了的也就支付了,出借人不再返还。那如果给付的利率过高,超过了36%,超过的部分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可以支持。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间借款有效     《规定》肯定了符合条件的企业间借款有效,打破了企业间借款长期以来司法模糊的状况。《规定》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之间相互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三、P2P平台可能承担担保责任     《规定》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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