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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打”更应体现法治精神
发布日期:2005-02-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据《法制日报》报道:日前,中央政法委在江苏省连云港市召开了“严打”专项工作研讨会,会议提出,全国各级政法机关要建立健全“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笔者认为,这一要求的提出,是我国“严打”机制的重大变革,标志着我国“严打”斗争由运动战向常规战的重大转变。

  上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级政法机关开展了多种形式的“严打”斗争,为维护我国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此同时,“严打”成为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之一。但是,纵观我国历次大规模的“严打”,我们却不难发现我国的“严打”整治斗争,在运作机制上具有较浓的运动战的政治色彩,而与法治社会的司法理性要求之间有着较大的差距。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的提出,是我国“严打”斗争和“严打”刑事政策的重大进步。具体来说,在精神和理念层面上,“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充分体现了科学与法治精神。

  首先,“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体现了科学精神。现代犯罪学研究成果表明,犯罪是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社会因素等综合作用的产物。在任何国家和社会,犯罪都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和规律性。在一定的社会中,总有与之相伴随的一定程度的犯罪现象。在社会剧烈变革时期,则会出现犯罪浪潮,这就是所谓犯罪的超饱和状态。面对特定时期的犯罪浪潮,在一定时期内实施从重从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严打”政策,是维护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的必要措施。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转轨和社会结构变迁的逐步推进和过渡所造成的社会震荡的缓解,集中的、大规模的、运动式的“严打”斗争,已经不再适应应对犯罪的客观需要。在这样的情势之下,适时将“严打”机制由运动战转向常规战,建立健全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是常态社会下有效维护社会治安的必然选择。运动性的“严打”实行的是化零为整,而经常性的“严打”实行的则是化整为零。显然,经常性的“严打”更为符合稳定、有序的社会需要。这都表明,经常性的“严打”工作机制更加符合犯罪规律,具有更高的科学性。

  其次,“严打”经常性工作机制体现了法治精神。以往的“严打”实践表明,我国的“严打”斗争往往是中央直接领导和指挥下的一项全民运动。因此,我国的“严打”整治斗争无不打上深深的政治运动的烙印。但从本质上来看,“严打”是一种单纯的司法活动。显然,以往的运动式的“严打”斗争是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的。“严打”工作机制从集中性的大规模的群众运动向经常性的自觉的司法行为的转变,意味着我国的“严打”开始从政治形态走向法治形态。在现代法治社会,刑事司法活动应当符合罪刑法定、罪刑平等等刑法原则的要求。经常性“严打”工作机制的建立健全,为实现刑事司法活动的司法理性提供了可靠的制度保证。

  正如这次“严打”专项研讨会所提出的那样,各级政法部门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理解和长期坚持“严打”方针,坚持法治原则,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建立健全贯彻“严打”方针的经常性工作机制,切实增强“严打”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

  北京大学法学院·杜永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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