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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发布日期:2015-08-03    作者:110网律师
【交通事故赔偿指南】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一、事故认定书的内容
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什么时候下达事故认定书?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车辆后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三)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的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的证据、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超过2个月。
实践中,部分交警的做法是,事故各方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没有分歧的,可以按简易程序快速下达事故认定书。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有分歧,将来赔偿可能存在争议的,按一般程序下达事故认定书,时间在20个工作日左右。(5日、10日均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休息日)
三、交通事故认定书是证据
(一)立法的进步。
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实施之前,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被视为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到事故责任由法院最终判定后,当事人还可能就民事赔偿打官司,民事诉讼还可能经历一审、二审。但是,一起交通事故的索赔从交警部门下达事故认定书,到行政复议,到行政诉讼的一审、二审,再到民事诉讼的一审、二审,时间跨度往往长达两三年。在当时的司法环境下,虽然这些繁杂的诉讼程序有力的推动了交通事故处理的规范化、法制化,但是,受害人得到赔偿的时间被拖得太长太长。 
经过十年酝酿,于2004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立法精神,依据该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交通事故的赔偿案件中作为证据使用,不再是具体行政行为。对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提出复核,法院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在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中审查事故责任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对事故责任认定不再启动繁琐的行政诉讼程序,这样避免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久拖不决,及时的保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二)法院有最终的裁判权。法院有充分证据足以证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与事实不符的,可以根据查明的事实对交通事故责任作出最终的认定。受害人可以积极委托律师及时介入交通事故的处理,查阅、复制、摘录事故案卷的相关资料,及时提供线索,补充证据材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除非能够拿出过硬的证据,法院更改事故责任的可能性较小。
(三)赔偿比例由法院划分。很多伤者面对手里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很疑惑,事故认定书只给出了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结论,但是各方按怎样的比例承担责任?是三七开,还是四六开?是二八开,还是一九开?关于主次责任的比例,因为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做具体划分,而是由审理案件的法官根据案情综合裁判。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形式及签收
1、事故认定书的形式。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期限和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2、如何签收事故认定书。有的当事人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在交警宣布责任,送达事故认定书的时候,拒绝签字或者拒绝领取事故认定书,或者将事故认定书撕毁、丢弃,这些做法都是不明智的。正确的做法是,对事故责任认定不服,可以在事故认定书上注明“不同意”的字样,以证明不同意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或者责任,然后领取事故认定书,在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复核或者直接向法院起诉。
、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一)责任无法认定。对于交通事故的事实和成因,因为证据不足、不具备鉴定条件或者鉴定结论相互矛盾,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明确,各方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陈述不一致,当事人身份、车辆信息等无法查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般只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能够查清的交通事故事实,但是对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二)交警对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法院可以判定。实践中,针对此类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复杂疑难案件,伤者可以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申请法院调取交通事故案卷,由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判定赔偿责任,从而最终解决赔偿问题,不至于因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而导致伤者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高勇交通事故律师团
2015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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