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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任监护合同的当事人
发布日期:2015-08-02    作者:张鹤生律师
委任监护合同的当事人
  核心内容:在监护人这一方面的内容,可以根据关于委托的监护合同进行了解的,下文将会详细分析,委托人、监护人与及一定监护监督人之间的关系,希望下文内容可以帮助到您。
  (1)委托人(本人)
  指委托监护合同的委托人或利用人。委任监护制度可在下述情形中予以使用:一是,意思能力健全的成年人为防止将来意思能力不充分而不能处理自己的事务的情形;二是,当前受父母监护下的成年智障人、精神障碍人;三是,对于受监护的未成年智障人和精神障碍人。
  第一种情形乃典型的意定监护,即凡18岁以上的成年人,在尚有意思能力时,可以预先选定自己信赖的人并授予其持续性的代理权。对于第二种情形,在父母年老或死亡后,如果成年子女具备意思能力则由其亲自决定是否有必要设置委任监护,如果仍欠缺意思能力,则可以由其父母代理订立委任监护合同。第三种情况,在未成年被监护人成年时,如果尚不具备意思能力,则可以由其监护人代理订立委任监护合同,选任委任监护受任人,在监护人年老意思能力不充分或死亡时起,委任监护受任人向法院申请选任委任监护监督人,委任监护合同生效,委任监护人开始执行委任监护职务。
  (2)监护人(委任监护受托人)
  指委托监护合同的受托人。从合同成立到生效前,称为“委托或意定监护受托人”,合同生效后称为“意定监护人”(日本《任意监护合同法》2条3项、4项、美国《统一监护和保护程序法案》第7条)。合同生效后,监护人作为意定代理人,负有执行合同约定的委托事务之义务。
  意定监护人可以选任多人担任。但是,由于委托监护合同以本人和意定监护受托人为合同的当事人,因此除共同代理的情形之外,意定监护受托人为数人时,原则上委托监护合同的个数应当与意定监护受托人的人数相对应,即应有数个监护合同存在。至于担任意定监护人的资格,原则上没有限制,本人的亲属、律师、社会福利协会、福利关系的NGO或团体法人、信托银行等营利法人都可以出任。
  至于不合格之人,不适合担任监护人的人,基于意定监护人须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故与本人利益对立的人不适合担任。
  (3)意定监护监督人
  监护监督制度是意定监护的配套制度,意定监护监督人,是指由法院选任、就监护人对监护事务的执行情况定期向法院报告之人。监督人的资格法律上并无限制,准用民法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如日本《任意监护合同法》7条4项:准用民法关于监护人资格的规定。关于意定监护监督人的数量,与意定监护人一样,法律上并无限制,可以选任数人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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