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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
发布日期:2015-08-02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民事诉讼调解的方式
 调解方式是指人民法院调解民事纠纷案件、商事纠纷案件所采用的形式。针对案件的难易程度和不同情况,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进行调解:
  1、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利用近年来开展的法院干警送法下基层活动,同已建立的民调网络相结合,所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基层,消化在初始状态。
 
  2、立案调解。
 
  立案调解是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及早介入,对案件进行调解,是对诉前调解的一种有效补充。
 
  3、庭前调解。
 
  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最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
 
  4、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
 
  书信(网络、短信)方式调解是指当事人起诉后,人民法院以书信(网络、短信)往来调处纠纷的一种方式。
 
  5、社会化调解。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根据案件需要,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群众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按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或商事纠纷案件时,根据调解的需要,可以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建立与政府职能部门、村委会、村民小组、街道、社区、工青妇等人民团体、人民调解委员会相配合的民调网络,利用巡回办案、干警下基层的第一手信息作依托,召开调解会调处纠纷。
 
 
 6、开庭调解。
 
  开庭调解是指在开庭审理时,对当事人进行调解,是开庭审理的组成部分。民事诉讼法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在法庭审理中,调解是贯彻始终的。不仅在调查、辩论阶段可以进行调解,在辩论终结以后,仍可再行调解。开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可能性比较大。
 
  7、送达调解。
 
  送达调解是人民法院在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时,充分利用与当事人接触见面的时机,对当事人进行的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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