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同虚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形同虚设
一、概述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20条、《劳动合同法》第12条规定,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三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劳动合同将一直延续有效。从立法者的本意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保证劳动关系的长期稳定,对劳资双方都是有益的。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2、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3、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4、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没有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情形的。
5、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其中2、3、4项,除非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形同虚设
笔者通过实际了解得知,实践中,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率相当低,很多私营企业,根本就没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劳动者没有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意识。
我国目前地区发展不平衡,劳动者在全国范围内流动性非常大。一方面劳动者不懂法律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另一方面,即使知道,也不愿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们错误地认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将自己卖给了用人单位,要终身为其提供劳动,从而影响其自由离职,向更高待遇的地区或用人单位转移。
2、用人单位不愿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对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很多用人单位也是持错误认识,认为其只是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增加了用人单位支付高额用工成本的风险。正是基于这些错误认识,能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尽量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法律规定上的缺陷。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18、19条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与一般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完全相同,法律并未设定更高哪怕是稍高的门槛。从表面性质上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本相同,对于经济补偿亦是相同。这就很难引起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加以重视。
虽然《劳动合同法》第82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根据上述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可以看出,仅有第2、3、4项可能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但这里还可以有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外情形。假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还是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事后有劳动者以此违法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对此双方肯定会说法不一,用人单位会提出是劳动者本人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他没有提出或是不同意,完全可以不签订合同。即然劳动合同已经签订,一般就认为劳动者已经同意,是否是其提出,可以不必考究。如果劳动者认为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需要劳动者举证证明。对于欺诈、胁迫等一般较难举证,即使有证据,一般也很难被采纳。如此说来,双倍工资只是空设条款,实践中很难约束到用人单位。
如果个别劳动者比较顶真,续订合同之前就坚持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觉得你有利用价值,可以表示同意。如果用人单位认为劳动者不够资格,完全可以提出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此种情况下,迫于劳动行政部门的压力,用人单位可能会依法给予经济补偿,否则,对于劳动者来说,工作丢了,经济补偿也没有拿到,或者即使拿到了补偿,也费尽周折。此时,如果劳动者还想利用这条主张双倍工资,因劳动合同已经依法终止,一般不会再予支持。即使明知用人单位违法,不愿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很难因此受到处罚。
综上,笔者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需要不断完善。就目前来说,它在很大程度上形同虚设。
(上海王景林律师 130421588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