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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7-29    作者:王胜利律师
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受河南怡龙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依法接受被告人张XX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通过会见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的卷宗材料,结合今天的庭审调查,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张XX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何种情形下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41条规定: “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本案案卷材料及庭审调查来看,被告人张XX明显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理由如下:
1、被告人没有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意图,只是由于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才导致承包方(即被告人)客观上无法支付民工工资,被告人主观上不具备“恶意欠薪”。
从鉴定机构的价格鉴定意见书上看,7号厂房建筑工程实际造价近390万元,从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上(补充侦查卷25页)、证人张正山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也均可以看出,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只支付了7号厂房建筑工程工程款不到310万,如果发包方把剩余工程款(近80万)付清的话,支付民工工资足足有余,何来恶意拖欠之说?《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明确规定了“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本案无法支付民工工资的责任不在被告人张XX,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出具的说明说存在质量问题还未验收,所以不能支付二次结构等工程款,按此逻辑被告人张XX和被害人李春军签订的协议书上(详见劳动保障监察案卷)也约定只有验收合格后才能支付给李春军工程款,那么问题来了,请问为什么不追究发包方和李春军不支付民工工资的刑事责任,而单单对被告人提起公诉?这是什么法律逻辑?为什么要差别对待?公平正义何在?怎样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呢?司法实践中,常常存在因为发包方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承包方无法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情况。对此,结合《刑法》对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及构成要件: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行为人应以非法占有劳动者劳动报酬为目的,如果确实是因为工程纠纷发包方拒不给付工程款,或者由于用人单位或雇主的经营策略失误导致工程亏损等原因,而承包方资金又暂时周转不灵而导致拖欠工资的,在客观上无力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主观上不具备“恶意”,则不认为是犯罪。
2、被告人张XX不但将从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领取的180多万元全部用在了7号厂房建筑工程上,而且自己还垫付有巨额资金在7号厂房上,客观上没有能力再垫付农民工工资。
结合卷宗材料及庭审看,被告人张XX为了承建发包方7号厂房,可谓倾注了全部身家,至今自己垫付的工程款也还未拿回来,实在没有能力再垫付民工工资,其庭审一再表示,如果发包方把工程款支付到位,其第一时间先把民工工资结清,不属于公诉机关指控的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工人工资的情形,请法庭明察!
3、被告人张XX不存在转移资产、逃匿的情形。
被告人张XX从未有不准备支付工资的想法和行为,之所以换掉电话、离开工地也只是想通过工人群体寻求政府等部门帮助的方式给发包方施加压力,让发包方早日验收,支付剩余工程款,早点让工人拿上工资,被告人通过中间人也时刻关注着工地的进展,发包方、拖欠工资的工人都能通过中间人或者直接到被告人张XX家里的方式找到被告人,更不存在任何转移财产的行为。
4、应发放的工人工资也远没有起诉书上列明的那么多,且属于材料款等不属于劳动报酬的部分不应计算在内,这点请法庭根据当庭的庭审质证,结合案卷材料予以查明!被告人及其家人事后也一直再和这些被拖欠的工人、包工头积极协商,在发包方河南省强正棉纺有限公司未结清工程款的前提下,主动垫付了部分工资款,被告人取得了这些人的同情及谅解!
二、人民法院应依法宣告被告人无罪。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敬爱的习主席为首的党中央提出要建设法治社会,要求全国人民敬畏法律,要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法律的公平、正义,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规定本法任务为正确运用法律,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等,本案淇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守住法律的底线,以宪法法律至上的精神宣告被告人无罪!
三、结语。
本案被告人怀着建设美丽淇县的梦想,不远千里来到这里,踌躇满志投身到7号厂房的建设中,本案本身是一起并不复杂的经济纠纷,然而由于出现了工人上访,再加上被告人向发包方讨要工程款的做法欠妥,法律维权意识不强,导致有关部门武断地认定被告人恶意欠薪,使被告人被错误地羁押,如果法庭迫于有关方面压力而判决被告人有罪,也请考虑被告人系初犯、没有犯罪前科,不存在侵占工人劳动报酬的故意且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并达成和解协议,及发包方至今还拖欠被告人工程款的事实等情节,由于本案涉案工程已转让,建议法院尽快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发包方河南强正棉纺厂转让的工程款,以便顺利发放还未结清的工人工资。
最后,还是希望法庭能够做出经得起法律及历史检验的判决,依法判决被告人无罪,防止冤假错案,以体现法律的权威及尊严!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王胜利
                          2015 7 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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