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四项制度”保障未成年人权益
在办理青少年犯罪案件过程中,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从“惩治、教育、挽救”相结合的方针出发,建立有别于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特殊办案机制。
一是建立亲情会见制度。该院对所有审查批捕的涉罪未成年人,均在收案后及时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在检察机关讯问时到场,在其法定代理人无法到场时,通知昌宁县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到场,使涉罪未成年人体会父母、组织的良苦用心,促使其从内心深处悔改,同时,也让父母了解子女的情况,并进行教育。今年以来,共有6名涉罪未成年人在检察机关讯问时见到了自己的父母。
二是开展社会调查制度。该院在审查批捕的涉罪未成年人案件中开展社会调查,详细了解其家庭情况、个人成长经历及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同时,对每一起未成年人涉罪案件,向其法定代理人、亲友、村委会、社区、学校等有关人员和相关单位了解相关情况,对涉罪未成年人做出综合评估。
三是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制度。对涉罪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个人情况、家庭情况、保障支持等进行非羁押措施可行性评估。
四是慎用少用强制措施制度。在审查逮捕未成年人犯罪案件过程中加强逮捕必要性审查,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以不逮捕为原则,对拟逮捕案件采取更为严格的审查机制;在审查逮捕过程中做好涉罪青少年监护人的工作,争取取保候审等非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