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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5-07-28    作者:孙超律师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于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批。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的规定的,应当及时收监。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其严格管理监督,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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