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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浅析
发布日期:2015-07-25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浅析
   法治是指依据法律开展的治理活动,明确了法律在社会主义生活中的权威性,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体现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理念则可理解为理性的观念。法治理念是一种客观存在,在不同时期以不同形式或面目呈现在人们面前,体现它浓厚的阶级意志。
   法治理念是人们对法律的功能、作用和法律实施所持有的内心信念和观念。先进的法治理念能够引领和指导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的法律活动,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权力、服务人民、管理社会的行动指南,是社会组织和人民群众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的思想基础和价值标准。法治理念是法背后的生命与精神,是人们关于法治的认知、评价和情感体验,是一种带有基本倾向的法律意识。法治理念作为一种精神指引,与社会秩序的规则体系之间有着内在的互动关系,对法律制度、法律规范和法律政策的形成,具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党中央领导集体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意义重大、内涵丰富的政治和法律命题。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念下,在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坚持和遵循依法治国、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法治的涵义
    第一、法治是一种宏观的治国方略。法治的基本含义是:在治理国家不同措施和手段中,法律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凡重要社会关系都应有法律调整。法律至上并不意味着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实质上的终极性和最高性,法律归根到底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并且统治阶级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地位决定着法的社会阶级属性,统治阶级的意识和活动直接决定着法律的形式和运作。但是,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要求法律在形式上必须具有最高效力,无论法的性质如何,统治阶级及其执政集团对社会的领导都必须在法律的范围以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二、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办事原则。在法律制定出来以后,任何人和组织的社会活动都要受到既定法律的约束和规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随意废法和立法,强调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普遍性和一致性,认为在法律面前,只有首先承认形式的合理性,才能承认实质的合理性。法治精神的核心是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只有政府官员严格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正如英国著名学者哈耶克所说:法治的意思就是指政府在一切行动中都受到事前规定并宣布的规则的约束——这种规则使得一个人有可能十分肯定地预见到当局在某一情况中会怎样使用它的强制力,和根据对此的了解计划他自己的个人事务。
    第三、法治是一种民主的模式。法律历来有多样性,历史上存在过专制的法制和民主的法制两种不同的模式。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只能是以民主为社会条件和制度基础的法制模式。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是民主法制的模式,它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必须以民主政治为前提,体现民主政治的要求,以确认、维护和保障民主的实现作为法律制度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没有民主就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
    第四、法治是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无论是作为治国方略,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法治最终要表现为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在这种状态下,社会主体的权利得到合理的确认和保护,政府权力在高效运行的同时又受到有效的约束,因此有人将这种意义上的法治理解为在法律规束了国家权力和政府后而使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状态。社会和法律进化的规律之一就是从无序到有序的转换,从一种秩序到另一种秩序的更新。历史不断地表明有序社会总要比无序社会更有助于人类的正常生活。在法治社会,法律秩序尤其受到人们的关切和重视,可以用来作为一种重要的尺度,用以衡量法治的水平、质量和规模,包括法治过程中的缺陷。
    第五、法治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状态。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还是一种理想的社会生活状况。不是任何一种法律秩序都称得上是法治状态,法治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即是有价值规定性的生活方式。法治社会的理想状态应有以下内容:在法律与国家、政府之间,运用法律约束国家、政府权力;在法律与人民之间,运用法律合理地分配利益;在法律与社会之间,运用法律确保社会公共利益不受权力和权利的侵犯;在国家和政府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之后,权利在人与人之间得到合理配置的一种社会状态。可见,法治所追求的理想状态不是一个一成不变的确定状态,而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不断实践的运动过程。
    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基本概念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要求的一系列观念、信念、理想和价值的集合体,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要求、精神实质和基本原则的概括和反映,是指导和调整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方针和原则。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先进的法治理念,是真正符合广大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法治理念,这五个方面相辅相成,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党中央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在认真总结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借鉴中外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提出的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规律、符合人民群众利益和需要的先进法治理念。是一项重大理论创新,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为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一步指明了方向。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四个特征:
    1、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由我国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所决定,是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思想的重要内容。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依法治国是人民治国、民主治国,立法和执法都要服从人民群众根本意愿、服务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执法为民,是人民主权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领域的集中体现。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牢固树立人民群众主体地位的意识,自觉克服法律工具主义以法治民思想。
    2、政治性。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鲜明的政治性,反映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特征,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规律。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高度警惕和自觉抵制司法工作非党化非政治化政治中立等错误思想。
    3、法律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以法律现象为意识客体,既要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政治意识、道德观念区别开来,又要将法治理念教育与政治思想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紧密结合、相互促进,防止和克服法律虚无主义、权大于法、以情代法等错误认识和做法。
    4、先进性。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个坚定社会主义法治信念、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过程,又是促进法律观念更新、推动执法工作创新发展的过程。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点环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涵包括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这五个理念,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规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涉及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实践中需要把握这些重点环节。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司法实践的欠缺
    我国由于几千年封建法律思想观念的传承和建国后较长一段时期左倾思潮的影响,现阶段我国社会法治理念中存在许多问题与偏差,制约和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步伐。尤其在司法层面,司法不公、司法不文明、司法不严格、司法不规范的背后,总是可以从深层次理念方面找到原因。当前在公检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公安机关:
    第一、加强法治理念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和谐公安建设的基石和保障。要强化对公安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教育。只有培育与树立正确的法治理念,并使这种理念转化为公安执法制度和融入公安执法实践,才能真正实现执法上的法治。同样,只有健全和完善公安执法制度,公安法治理念才能真正得以确立,并为公安执法实践提供理论指导和制度保障。在公安执法工作中,要实现从人治走向法治,就必须实现由人治理念向法治理念的转变。
    第二、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具体包括严把入口关,要想成为公安执法人员之一,必须通过严格考试与筛选;同时建立岗位培训、错案追究、职业保障等制度。特别是要提高执法者的法律素质,因为,执法者懂法,这是最基本的要求。执法的悲哀莫过于法盲执法,因为法盲执法必然会背离法律的基本要义,成为不公正的始点。守法与奉法是对执法者更深层次的要求,尤其是信仰法更是法治精神之理想状态,永远是执法者孜孜不倦的价值追求。
    第三、完善立法,确保适用法律的统一。首先,要求公安立法工作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念,处理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体现民主,以人为本,广泛吸纳和体现民意,树立程序正义。其次,在公安执法过程中,要确保适用法律的统一性,这对于执法者和被执法者来说都至关重要。适用法律的统一是公正执法的前提,同时也为执法者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对执法的双方主体都具有深层次的法理上的价值。
    第四、逐步建立起公正的执法系统。执法的公平价值是其首要价值,效率是次要价值,不能因为追求执法的效率而忽视公平的存在,执法机关通过对个案的公正执法以达成对正义的终极追求,执法的本质也就在于将人民的权益落到实处,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这样,建立一个公正的执法系统就成为树立公安执法人员法治理念的一个重要环节。
    第五、强化公安执法监督,遏制腐败。法治的核心在于治官。构建和谐公安必须实现公安执法权力的和谐运用,防止执法权力的滥用和行政不作为行为。廉政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强化公安执法监督,必须以法治代替人治,切实让人民群众监督行政机关,完善公安机关的信息披露程序,提高透明度,让各个方面的利益相关者都能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公安机关的长期稳定与和谐。
    人民检察院:
    第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检察机关执法能力的必然要求。近年来,通过持续开展教育整顿活动,检察队伍的整体素质不断提高、执法能力不断增强,但有的检察干警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廉洁的问题仍有发生。剖析这些问题产生的原因,很多都与执法思想不端正、执法观念落后密切相关。如有的干警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口供轻证据重配合轻制约重就案办案轻司法服务等一些错误观念根深蒂固,习惯于老办法、老套路,结果导致执法不严格、不公正甚至刑讯逼供等问题和冤假错案的发生。因此,推进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执法能力,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促进广大干警自觉端正执法思想、更新执法观念、牢固法律信念,从源头上防止和减少执法问题的发生,做到为民执法、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廉洁执法。
    第二、法律职责不强。检察机关的公诉干警既肩负着检控犯罪,维护社会正义的法律职责,同时还要履行法律监督义务,维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法律公平地实施。就其职责而言,对其素养要求显然更高、也更全面。
    实体正确、程序合法、监督到位、办理及时、效果良好。可以说,这个标准中包含了五个层面的意思,体现社会意志的罪刑相适应、反映法治精神的程序正义、显示法律救援的诉讼监督、表明诉讼价值的司法效率以及展现法治功能的诉讼效果。要符合这一标准,公诉干警在精通刑事诉讼实体法、程序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之余,为了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有待于加强法学理论的学习。
    第三、宪政观念不高。维护法制的权威和尊严,首先要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根据宪政的精髓在于宪法是政治权力的唯一的法律来源宪法的意义在于确定制度安排,限制政府的权力,保护个人的自由这一宪政理论,民主和法制是宪政的基础,宪政是民主和法制的保障。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每一项职权都体现着民主与法制,公诉权就其职能和效果在这方面体现更为直接和具体,公诉干警要正确行使公诉权,在依法治国的宪政体制下通过履行职责,体现法制精神,体现国家司法机关对民主、人权、公平和正义的价值取向,就必须加强对宪政理论的学习,加深对法律目的性和正义性的理解,在具体的公诉工作中形成和自觉体现宪政观念。
    第四、法理学习不够。学习法理学有助于掌握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立场、观点和方法,树立辩证唯物主义的法律观,这是科学认识一切法律现象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出发点。法理学是对各法学学科研究内容和成果的概括和提炼,法理学的研究成果对于具体法律现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学习法理学可以为学习和运用各个部门法的知识奠定专业理论基础。可以说部门法是表象,而法理才是本质,公诉干警在审查案件、支持公诉、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法律的运用不仅要做到知其然,还要知其所以然,强化对法律的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的理解,如此,才能以正确的理念指导正确的司法实践。
    第五、公诉效果不佳。公诉干警检控犯罪、履行法律监督职责,除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还应通过不断积累和锻炼,强化能力建设,掌握娴熟的执业技能,包括丰富的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迅速反应和应变能力、较强的证据体系把握和应用能力、对案件的整体掌控能力、稳定的心理素质、较强的口头和书面语言表达能力等。这当中,法律逻辑思维能力、证据体系的把握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是其中之精要,而公诉干警在这方面往往欠缺。
    人民法院:
    第一、重打击犯罪,轻保护人权。在价值观念上,重刑事法律惩治功能,忽视保护人权尤其是被告人人权的功能。错误地认为打击是第一位的,保护是第二位的;保障人权会对犯罪打击不力;为了打击犯罪,损害犯罪被告人的利益是一种必要的代价。习惯有罪推定,先入为主,重口供,轻其他证据。在案件有罪无罪证据并存或一对一时,对被告人定罪牵强却仍按疑罪从有、疑罪从处理。重从重从严,忽视按照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案件从宽从缓处理。
    第二、重实体,轻程序。有些受程序工具主义虚无主义思想影响较深,审判实践中程序不当、程序被违反的现象比较严重。认为只要查清实体问题,案件没有搞错,就是依法办案,程序违法不算违法。有的办案手续不全,文书不规范;有的超范围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的对证据不经开庭质证就随意处置。还有一些审判执行人员习惯按老一套办案,认为按法律程序办案太死板。此外在审判活动中不少人仍然用此不疲的内部请示,已然使二审终审制度成为摆设。从近年来处理的涉诉上访案件看,不难发现很多问题都出在程序不完善和不严格遵守程序上。
    第三、重就案办案,轻服务大局。在审判中,有的存在单纯办案思想,就案办案,机械执法,简单地对号入座,偏离法治轨道,忽视保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不能适应客观情况的变化,没有很好在考虑群众的诉求,服务大局的观念比较淡薄,导致办案社会效果不佳。有的重打击轻教育预防,重判决轻调解,重办案环节本身,忽视向前、向后、向外延伸,不能综合运用司法手段和职能化解矛盾纠纷。有的不讲究方式方法,缺乏文明作风和人文关怀精神,导致案件当事人滋生怨恨情绪,引发新的矛盾,引起涉诉上访,不能做到案结事了。
    第四、审判质量不高。审判实践中,有的业务素质不高,认定事实不准,适用法律不当;有的不能独立审判,在各种疑难问题面前束手无策,无法把握;有的自律意识差,对当事人吃拿卡要,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循私舞弊,枉法裁判;有的借口工作繁忙,案子压头,不注重学习,不善于调查研究,专业素质较差,导致案件时常出现差错;有的受工作评价标准、激励机制和利益驱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片面追求所谓的政绩观,过于注重办案数量,从而忽视了办案质量。
    第五、庭审形式化。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保证审判公正的重要程序,然而,在实践中,公开开庭成为一种形式。开庭前,主办人在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未得到充分质证的情况下已形成基本的处理思路,并确定庭审调查焦点,调查范围。在开庭审理中完全按照预定的固定的程式和内容进行审理,审判人员已经形成的固有思路很难在庭审中被改变,对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庭审中的激烈辩论无动于衷,有些主要事实没有进行庭上质证,使当事人颇有微词。
    第六、法院偏重庭审公开和宣判公开,而对一些审判环节的公开却受到漠视。
    第七、对当事人陈述,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保障不力。主要表现在案件审理中对当事人各方在举证时限内提供的证据不及时将证据副本送达另一方,导致当事人各方在庭审前无法充分了解对方的诉讼证据及理由,在开庭审理中匆匆忙答辩,致陈述不充分,使当事人一方有产生诉讼偷袭的感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了证人作证的有关问题,完善了证人作证制度,庭审中宣读证人证词的情况比比皆是,但实践中证人出庭作证极其少见,剥夺了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在有证人出庭作证的个别案件,甚至允许证人旁听法庭审理或宣读事先准备好的书面证词,相关法律确定的法官认证规则没有得到严格遵守,对当事人的陈述,辩论全凭法官自由心证,有的法官是重在法庭上不作认证;一些判决书说理部分过于简单,对当事人各方意见自始至终不作明确表态。即使判决结果俭公正,当事人在感觉上也会对判决结果持不定态度,内心矛盾并未排除。
    第八、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真正落实。该制度在增加司法的民主性、公开性,有利于廉洁执法和发挥司法教育功能等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但由于种种原因,有些法院只是空设,没有让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使该制度在司法实践没能真正落实。
    第九、依照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是地方国家机关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此,审判人员的任职、待遇,法院的建设等等无不依赖于地方,当地方利益与国家法律相冲突时,审判人员较难公正地处理,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单位组织的非法干预的原则无从贯彻,司法公正与正义难于实现。还有一些法院提出当好企业的好参谋全力为区域经济保驾护航则必然大大加固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的双重地方保护主义壁垒,对实现司法中立、当事人地位平等造成了阻碍,使司法中立、公正和平等原则大打折扣。
    第十、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工作任务量与审判人员相对不足以及法官断层的矛盾更为提高审判效率、实现合议制与独任制的换位,进一步扩大了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范围,适用简易程序的高比例,及与法律的原则性规定相比较,难免会给人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嫌。
    四、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要性
    第一、时代发展的需要
    我国处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发展阶段。新的发展时期,必然要对法制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政法队伍、政法工作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就必须有一个科学、明确、符合时代需要的执法指导思想。我国经济社会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巨大变革,各种经济成份不断出现,使经济实体呈现多元化,必然导致经济利益的多元化。这一时期既是战略机遇期,也是社会矛盾尖锐化时期和社会问题多发期,地区之间的不平衡、各阶层收入差距的拉大、就业形势严峻等社会矛盾和问题不断增多,人们的思想、观念、利益也同时发生着变化,各种利益冲突不断发生,这也要求政法机关要有一个科学、正确的法治理念,在实际工作中体现出公平、正义,维护各个阶层群众的合法权益。因此在我国政法战线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十分必要和非常及时的战略举措。
    第二、法制建设的需要
    随着我国各项改革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司法体制的改革和调整也必将提上日程。当前我国立法体制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立法的超前、快速、规模庞大、盲目立法等,使出台的法律、法规难于渗透到社会生活实际领域,难于被民众认同、消化、接受,最后变为一纸空文。目前中国的法律很难经得起理性的检验,中国的执法困境,立法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包括司法制度、执法机制怎么改、如何改才能适应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当家作主的法制需求,也需要我们有一个统一明确的认识。
    第三、社会稳定的需要
    中国的发展必须有一个稳定的社会环境。但也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的因素还大量存在,改革和发展中一些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逐步暴露出来,人民内部矛盾凸显。社会管理、经济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不断出现,极易滋生和诱发违法犯罪,甚至导致严重刑事犯罪高发。而担负维护稳定重任的政法机关需要有一个正确的法治理念。
    第四、执法的需要
    在建设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人民群众民主法治意识日益增强,人民群众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要求不断提高。而我们政法队伍、检察队伍在执法中存在的执法不严格、不公正、不文明、不作为的现象,甚至执法犯法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上述行为的背后存在着不合时宜的执法观念急需纠正,混乱的执法思想需要澄清,不适应新形势的执法思想迫切需要得到改变。
    面对新形势,法律工作者必须主动应对新挑战,积极适应新要求,尽快提高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的能力、维护国家政治稳定的能力、公正执法的能力。而要做到这些,必须用科学、先进、正确的法治理念武装政法干警头脑,也就是说,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指导政法工作。
    五、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途径
    如何使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走入执法者头脑,在深刻理解、共同感受、真切内化这些法律理念的基础上,引导和自律执法办案行为,应当成为政法队伍建设共同面临、必须正视和认真对待的一项重要而极有现实意义的任务。
    第一、依法治国
    所谓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实践依法治国理念对执法工作具体有以下三点基本要求:努力提高法律素养,这是践行依法治国理念的前提;坚持严格执法,这是法治的基本内涵;模范遵守法律,这是执法者的应尽责任。
    树立依法治国理念,需准确把握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1.人人平等.这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民主性和人民性的必然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首先,公民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高低、贵贱、贫富、性别、职业、民族、信仰等,都平等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都必须平等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其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在社会主义法治之下,绝不允许一部分人受到法律的约束,而另一部分人成为法外之民的现象存在。那种认为自己高人一等,法律只管民,不管官;只管别人,不管自己,将自己视作法律之外的特殊公民的思想观念,从根本上背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同样需要彻底清除。第三,任何组织和个人的违法行为都必须依法受到追究。这是法律尊严的重要体现,也是法律权威的重要保障。在一个社会中,如果有人违法却能逍遥法外,法律在公众心目中就不可能树立起崇高的地位和威信。
    2.法律权威.没有法律权威就没有秩序。维护法律权威,一要确立法律是人们生活基本行为准则的观念,自觉尊重和服从法律。二要特别注重维护宪法权威,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三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任何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下位法不得同上位法相抵触,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全国性法律相抵触,必须确保国家法律在全国范围内的一体遵行。当前,有的地方和部门从保护本地区、本部门的利益出发,对严格执行国家法律讲价钱、打折扣,甚至制定和实施一些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土政策土办法,搞你有法律、我有对策,不仅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必须坚决反对和有效制止。四要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没有执法部门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再好的法律,也难以彰显其权威性,难以起到规范人们行为、规范社会秩序的作用。现在执法活动中出现的执行难、袭警等现象,虽然有其复杂的社会原因,但少数执法部门执法不公而影响了执法公信力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切实解决执法不公,提高执法部门的公信力,是维护法律权威的一项重要措施。
    3.依法办事.这是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也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重要标志。严格依法办事,就是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事具有四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职权由法定。无法定授权的执法就是越权,就是对法律权威与尊严的损害。现实生活中,一些执法机关及干警职权法定观念淡漠,执法越位、错位的现象时有发生,如没有罚款权却实施罚款,没有收费权却收费或变相收费等等。越权就是违法行为,违背了依法办事的要求。二是有权必有责。行使法定权力,就必须对行使权力的过程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肩负着法定职责而不履行、不尽职、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三是用权受监督。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政法机关的权力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法定程序行使,整个行使过程必须受到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四是违法受追究。执法者违法对法治具有更大的危害性。只有执法者的违法行为都毫无例外地依法受到追究和惩罚,才能给整个社会树立依法办事的良好示范。
    第二、执法为民
    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执政理念对政法工作的必然要求,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在政法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政法工作始终保持正确方向的思想保证。
    树立执法为民理念,具体包含以下三个方面。
    1.一切为了人民.就是要把维护人民利益作为政法工作的根本宗旨,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要作为第一选择,把人民群众的利益作为第一考虑,把人民群众的满意作为第一标准,时时处处为人民群众着想,时时刻刻为人民群众排忧解难。就是要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高效地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维护稳定,不能对群众反映的权益受侵害的案件麻木不仁,有案不立,立而不查,久拖不决,重罪轻判,甚至包庇违法犯罪。必须妥善处理好涉及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纠纷,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和谐。
    2.一切依靠人民.集中体现在搞好政法工作必须走群众路线。群众路线是我们党的优良传统。走群众路线,是做好政法工作、实现为人民服务宗旨的重要途径。政法机关坚持群众路线,必须正确处理好专门机关工作与群众路线的关系。没有人民群众的支持,政法工作就会成为无源之水。如果脱离了人民群众,人民群众不支持、不配合,就会耳不聪、目不明。因此,解决案多人少、警力不足的矛盾,解决一些地方破案难、取证难、追逃难、执行难等问题,都要注重从专群结合中找出路。
    3.尊重保障人权.人权是一个社会历史范畴,不同社会、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人权观。我们党一直把实现和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人权作为革命和建设的重要奋斗目标。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标志着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政法工作尊重和保障人权,首先要坚持以人为本,树立人权保护意识,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公平公正、及时高效处理有关案件和事件,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和普遍的生存权、发展权和其他政治、经济、文化、社会权利。其次要尊重和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违法行为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服刑人员以及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切实树立维护社会秩序与保护人权、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权并重的观念。
    第三、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社会共同的、不懈地向往和追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政法干警崇高而伟大的使命。只有树立公平正义的理念,才能使宪法规定的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落到实处,才能真正维护人民的利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1.合法合理。合理性是指执法中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所采取的措施、作出的决定合乎理性,符合案件事实、情节,防止滥用职权、显失公平。法律设定自由裁量权是使执法机关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既遵守一般要求又体现个别化,按照合理而公正的原则作出正确的选择和判断,从而更加准确地贯彻法律的意图。
    2.平等对待。平等对待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在社会公平正义方面的具体要求,是公平正义的载体和支撑。没有平等对待,正义便成为抽象的空谈。平等对待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反对特权,法律上的平等对待,排除任何特权,反对给予同等条件者不同的待遇。要求在执法中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分地域、不分公私、不分贫富、不分民族出身,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二是禁止歧视,与反对特权相对,法律上的平等对待不允许对任何在社会关系中处于劣势地位的主体有歧视待遇。按照公平正义原则的要求,这些人不但不应当受到其他人的歧视,而且还应当得到社会给予他们的关怀援助。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司法救助制度、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规定等都贯彻了这一原则。
    3.实体与程序公正并重。程序公正不仅是实体公正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的价值。在现代社会,程序法是否完备并得到严格的遵守执行,是衡量一个国家法制文明、司法公正、诉讼民主、人权保障程度的重要标志。程序公正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目的和价值:一是应当保障实体公正的实现。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过程得以实现的。程序的设计配置,首先是保证执法司法机关正确地发现案件的真实情况,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准确地适用法律,正确地处理案件,保证实体法的实现。二是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有效地保障人权。程序公正要求以人为本,充分尊重当事人、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尊严和主体地位,保障其应有的知情、参与、陈述、抗辩、申诉、获得法律帮助等各项权利,使其感受到客观、公平、充分参与、主张和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增强行政执法决定和司法决定的可接受性。三是规范执法行为,克服执法者的随意性,防止权力的滥用。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执法者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只有借助制度的力量和约束,人们才能对执法的结果有一个相对稳定的预期,而程序正义的突出功能就是对权力可能被滥用进行限制和制约。
    第四、服务大局
    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是执法机关切实履行的重大职责。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理念,要求各级执法部门要把执法工作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认识、正确履行职责。
    1.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思想。要善于围绕大局筹划部署工作。学会从大局出发、从大局着眼,自觉地把各项工作融入到大局之中来思考、谋划和部署,把本地、本部门的工作作为保障党和国家大局的必要环节努力做好,使各项工作切实体现服务大局的要求。为此,要做到两点,一要统筹兼顾;二要善于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2.立足本职。立足本职是服务大局的基础。执法要立足各自工作岗位,按照职责任务去服务大局。实际上,我们的日常工作与大局工作就是紧密相关的,按照岗位职责要求,认真尽职尽责做好每一项工作,办好每一案件,就是为大局服务。
   第五、党的领导。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要自觉地把坚持党的领导、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统一起来,把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严格执法统一起来,把加强和改进党对政法工作的领导与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统一起来,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立场,履行党和人民赋予的神圣使命。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实践经验的总结,是一个理论的创新。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是确保政法工作沿着社会主义方向不断前进的客观需要,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客观需要,也是政法队伍建设的客观需要。我们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目的要求是:一是使司法理念进一步端正;二是使司法能力进一步增强;三是使司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四是使改革方向进一步明确;五是使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六是使群众满意程度进一步提高。现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进一步加强安邦治国的目标出发而提出的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标志着我们党和国家的执政能力和执政理论有了更加深刻的实践把握和理论认识。可以相信,只要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好中央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教育活动,就一定能取得丰硕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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