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需具备的条件及应履行的程序
一、适用条件
1、因国防和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及旧城改建的需要而征收房屋。
2、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旧城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二、履行程序
1、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政府,政府组织论证。
2、公布征收方案,征求公众意见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3、公布征求意见情况及据此修改方案情况。
4、因旧城改造多数被征收人认为方案不合法的,组织听证会,并据此修改方案。
5、政府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被征收人多的由政府常务会议决定。
6、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
7、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对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处理。
8、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并公告。
9、对征收决定不服进行复议、诉讼。
10、政府及征收部门宣传解释征收补偿工作。
11、征收部门组织调查登记房屋的权属等情况并公布。
12、选定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房产价格,申请复核评估及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13、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协议。
14、达不成协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政府按方案做补偿决定并公告。
15、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6、征收部门建档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向被征收人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