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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陈某涉嫌为他人承揽工程涉嫌诈骗 成功无罪辩护一案
发布日期:2015-07-17    作者:罗喜立律师
   贵州陈某(男,40岁),2014年,陈某的亲戚郭某找到陈某,想通过陈某的社会关系帮其承接一房地产水电安装项目,因郭某资金尚不充足,于是郭某又找到李某、徐某共同出资承揽该工程项目,郭某在寻找李、徐二人向其二人夸大陈某的社会关系网,说陈某跟当地政府高层有很紧密的关系,且跟项目部的负责人关系非同一般,在这种吹嘘下,李、徐二人相信了郭某的言词,三人遂与陈某见面谈妥并与陈某签订中介服务合同,报酬是200万元,并约定,若陈某未把事情办好,由陈某承诺全额退款,合同签订后,三人凑钱将200万元汇至陈某的工商银行账户,陈某为确保工程承接成功,通过三个中介人并支付50万元,希望通过另外三个中介人把这事办好,但最后事情未办成,因余下的150万元被陈某用于自己的工程项目当中,一时无法抽出资金退还给郭、李、徐三人,于是陈某先行退还三人100万元,剩下的100万元待2015年4月份再付清,并向三人出具书面承诺书。   由于在这个过程中,郭某等三人为了100万元找过很多次陈某,陈某多次失信于郭某三人,遂在拿到100万元后,又立即催讨剩余的100元,陈某即行关机,不再理会郭某三人,于是,郭某三人在2015年1月份向公安机关报警,以陈某涉嫌合同诈骗罪通缉陈某,并于2015年3月份在深圳罗湖区某宾馆将陈某抓获。家属通过关系和努力于3月27日以交纳10万元保证金将陈某取保,事发之后,家属找到本人作为其辩护律师。   接受委托后,经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后,确定陈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遂作出无罪辩护的决定,经过三个月的不懈努力,与公安、检察院多次交涉后,于2015年6月6日,检察院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成立的不予起诉的决定,并于当日退还陈某10万元取保金。   该案的处理结果得到当事人及家属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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