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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一卷》经济法:集体合同
发布日期:2015-07-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集体合同的概念

集体合同,是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相比,具有下列特征:

1.当事人不同。劳动合同当事人为单个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当事人为劳动者团体和用人单位。

2.目的不同。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是为了确立劳动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是为确立劳动关系设定具体标准。

3.形式不同。集体合同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在理论上可以书面合同与口头合同并存。

4.效力不同。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条件和劳动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否则无效。劳动合同约定不明时,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

所以,集体合同的效力高于劳动合同的效力。

5.签订程序不同。

(二)集体合同的订立

本法第51-56条规定了集体合同,要点为:

1.集体合同的当事人。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简而言之,是“工会与用人单位,或职工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2.在县级以下区域内,本法允许订立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该类集体合同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

3.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4.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小提示:集体合同是默示生效,无须批准,只要劳动行政部门收到合同文本后15日内未表示异议,合同即告生效。

5.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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