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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何防范一房二卖?
发布日期:2015-07-16    作者:张静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因此,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但此规定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
     如卖房者是非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一般人,对其违约的处理与法律适用。这种情况下,争议的处理应以合同法作为基础,向违约者主张违约责任。这时,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责任,而只能主张返还购房款及利息并赔偿损失。
 
     在现实生活中“一房二卖”的问题时有发生,而且很多房屋都是委托中介公司买卖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协议是三方协议。这种情形下的买房人在签订合同时应擦亮眼睛,注意以下问题:
    (一)购房者要确保业主已经签收定金。
     通常情况下,在房屋中介处看中了房屋后,购房者会被要求签订一份定金合同,并收取定金,以确保业主不会将房屋转卖给他人。购房者只要选择品牌信誉好的中介公司买房,就可以避免这种情况发生。
    (二)购房者要调查所购房屋产权,提存房屋产权证
     一是进行产权调查,交易中心通常备有房屋的原始记录,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购房者可以到房地产交易中心进行产权调查;二是提存房屋产权证,购房者可要求业主将房屋产权证提存在中介公司,待办理过户时,再从中介公司取出,以避免“一房二卖”现象发生。
   (三)购房者还需要注意,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
    购房者在交易中心登记后再向业主支付首付款,可以避免某些人将房屋“一房二卖”后,诈骗购房者的购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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