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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商业秘密律师《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称“经营者”的范围与竞争关系问题
发布日期:2015-07-15    作者:余谭生律师
《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保护“经营者”的法律,依据该法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权利的,只能是经营者。《反不正当竞争法》通过保护经营者诚实的商业活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间接保护消费者。因此,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就必须对何为“经营者”,其范围包括哪些作出明确的界定,由此确定竞争关系的存在与否。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经营者的概念与范围还一时难以从法律上全面给予界定,因此需要人民法院通过案件的审理不断积累总结经验,逐步予以明确。
通常理解,经营者至少包括市场上的商品生产、销售者,服务提供者,技术开发、转让、使用或者持有人等,推而广之,在市场上为商业目的从事商业性活动的一切主体都属于经营者,参与他人的市场商业性活动的一切主体也应当同等视为经营者。在发生不正当竞争纠纷时,所称的“市场”具有特定性,是当事人之间作为经营者存在竞争关系的地域性市场,确认当事人在该市场存在竞争关系,是认定提起诉讼的当事人是否具备经营者身份及权利主体资格的关键着眼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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