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王某因赌博欠下高利贷。为了偿还赌债,王某便和妻子商量,要求用家里的存款偿还。由于李某知道自己丈夫有赌博的恶习,于是坚决反对。在与妻子商量未果的情况下,有一天,王某便用电话要挟妻子李某,要她将家里的存款取出3万元给他,否则,将找人收拾李某,还扬言不达目的,决不罢休。李某知道自己丈夫是个无赖,害怕他真的找人伤及自己,只好将家里的3万元存款取出交给了王某。后李某向公安机关报了案,王某被抓获。
分歧意见
在本案的审查起诉中,对王某行为的定性问题,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理由是,王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李某作为要挟索要财物的对象,勒索的3万元钱应视为李某与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这3万元不能作为我国刑法意义上敲诈勒索罪的索要财物,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符合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处罚。
评析意见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其理由是: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该罪须具有以下要件:一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二是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目的。三是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采用威胁、要挟、恫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四是本罪侵犯的各体是复杂客体,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本案中,王某的行为符合该罪的构成要件:
首先,从犯罪嫌疑人王某的主观方面看,其犯罪故意是明显的,即通过实施威胁的手段强行索要妻子的钱财,以偿还其3万元高利贷赌债。
其次,从客观方面看,李某实施了威胁妻子李某,索要财物的行为。王某为达到索要钱财偿还赌债的目的,用电话要挟妻子李某:要李某将家里的存款取出3万元给他,否则,将找人来收拾她。使李某在心理上产生了恐惧,形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而且李某将家里的3万元存款取出交给了王某,王某达到了犯罪目的。至于王某强行索要的财物本身是夫妻共同财产或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笔者认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任何一方均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分权。本案中,王某威胁妻子强行索要财物,已经对妻子李某的财产所有权造成了实际危害,由于索要目的已经达到,这样就减少李某的财产利益,增加了李某的债务负担,而王某则得到了非法利益。进一步讲,本案中假如李某、王某对夫妻财产实行的是约定制,那么王某对妻子李某财产的侵害更是显而易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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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从侵犯的客体看,王某不仅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所有权,而且还危及李某的人身权。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虽有其一定的特殊性,但王某的行为仍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按敲诈勒索罪对其定罪处罚。王某的行为,既违背了伦理道德,更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
夏思扬 曹厚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