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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解除婚姻关系情形下能否主张子女抚养费
发布日期:2015-07-13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主张抚养费的有: 

1、 未满18周岁的公民,但16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子女,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除外; 

2、 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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