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英于2012年4月1日入职北京青山##服装有限公司做服装导购员,工作地点在北京翠微百货有限公司的二楼服装区,当时单位与王某英口头约定了工作内容及工资等事情,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称因为是在商场工作,出于商场管理的需要,要求王某英在一份空白合同上签了字。此后,王某英开始正式工作,单位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每次发工资单位都要求王某英在一张空白的《工资支付记录》上签字,王#英都依照单位的要求签了字。
王某英工作至2014年12月15日,单位突然口头辞退王某英,并要求王某英在空白的《辞职报告》、《工资支付记录》和《关于解除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声明》上签字,理由同样是商场管理的需要,并承诺王某英在签完字后,结清全部工资,而且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金。为了尽快拿到工资和补偿,王某英在空白的《辞职报告》和《关于解除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声明》上签了字,由于单位的“疏忽”,王某英没有在空白的《工资支付记录》上签字。王某英离职后,单位承诺的工资和补偿金一直没有兑现,万般无奈之下,王某英向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单位支付拖欠的8000元工资、6000元加班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12000元。
[代理过程]
接受王某应的委托,我担任她诉讼阶段的代理人。在此前的仲裁程序中,北京市海淀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王某英的的全部仲裁请求,理由是有王某英签字认可的《辞职报告》和《关于解除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声明》及《工资支付记录》。其中《辞职报告》的内容显示:王某英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故没有支持她关于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关于解除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声明》的内容显示:王某英工资、加班费已全部结清,双方无任何劳动争议,同样没有支持她关于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的请求;另外,《工资支付记录》显示: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和加班费,基本工资执行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其余为加班费,这也作为没有支持她加班费请求的证据之一。
我仔细查阅了仲裁程序中的证据材料,虽然单位提交了《辞职报告》、《关于解除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声明》和《工资支付记录》。但唯独没有离职前最后两个月的《工资支付记录》,即王某英诉请拖欠工资的支付记录。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负有提交工资支付记录的法定举证义务,虽然在《关于解除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声明》中有结清工资和加班费,无劳动争议的声明,但该证据的效力低于《工资支付记录》的效力,仅凭此证据不足以证明王某英确实收到了最后两个月的工资,这成为本案转机的突破口。
本案通过一审开庭审理,单位提交了同仲裁阶段同样的证据,并以此答辩称单位不拖欠工资和加班费,不应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通过法庭调查,王某英认可在《辞职报告》和《关于解除劳动、劳务、聘用关系的声明》及《工资支付记录》签字的真实性,但认为是空白签字,非自己真实意思的表示。根据民事诉讼有关证据的规定,王某英这样的辩解无证据支持,无法被法官采信。
代理律师提出单位负有提交工资支付记录的义务,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办案法官采纳了代理律师的意见,要求单位提供王某英诉请拖欠工资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而单位根本无法提供。
【审理结果】
单位提供不了王某英诉请拖欠工资期间的工资支付记录,为双方调解创造了条件,在法院的主持下,经过数次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由单位一次性支付王某英10000元,双方再无劳动争议。
这样的处理结果对劳动者来说虽然不是很理想,但从法律常识及诉讼规则的角度来看,也算是对自己空白签字的不当行为承担的责任。
【本案警示】
本案涉及到的用人单位让劳动者在一系列涉及自身权利的文书上空白签字,是为劳动者精心设计的一个个陷阱,存在明显的恶意,其目的是逃避缴纳社保、少支付工资报酬、拒绝承担工伤责任、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等法律责任,致使劳动者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处于举证的劣势地位,难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为劳动者也应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对空白签字要敢于说不。只有劳动者自身的觉醒,拒绝空白签字,才会督促用人单位合法用工,净化劳动领域存在的非法用工现象,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