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法理学复习笔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
发布日期:2015-07-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1、立法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以外的其它法律,对基本法律可以进行补充和修改,但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2、宪法和法律解释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宪法和法律,对各地区、各部门提出属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规定的,由秘书长交由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研究,提出解释方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作出法律解释。国务院、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均无法律的解释权,这三个机构以及省一级的人大只有权提出法律解释的建议或者要求。法律教 育网
3、监督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经常性监督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最高机关。其主要方式有:听取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进行个案监督、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质询等等。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法律抵触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依据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1999年试卷一第81题)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不适当决议
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撤销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但不能改变
D.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有权对最高人民法院的错误判决进行宪法监督,但不能改变或撤销判决
答案:ACD.
4、重大事项的决定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是人大闭会期间决定重大事项的机关。如,国家预算方案的重大调整、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总动员,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缔约权(一般由国务院,重大由常委会),戒严权(常委会(全国、个别省市自治区的戒严),国务院(省市自治区的部分地区))。
5、人事任免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任免仅指国家机关副职以下包括副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的任职与免职(不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
6、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注意有权特赦而非大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