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免除承揽人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有哪些
(一)约定免除。如果双方当事人约定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则应承认当事人的选择。
(二)由于定做人中途改变承揽工作要求或因其错误指示而致使承揽合同的标的物产生瑕疵的。因为定做人之过失而致使工作成果有瑕疵,定做人自然应因为自己的过失承担这种不利后果。此外,定做人提供的材料有瑕疵而致使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存在瑕疵的,应免除承揽人的瑕疵担保责任。《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六条规定:“承揽人对定做人提供的材料,应当及时检验,发现不符合约定之时,应当及时通知定做人更换、补齐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承揽人迟延交付成果的责任
1.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承揽人与定作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迟延违约金,承揽人应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如果承揽人认为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可以请求法院调低;如果合同中未约定违约金而定作人又有损失的,或者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定作人的损失的,承揽人应赔偿定作人的实际损失:
2.解除合同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第(三)、(四)项的规定,承揽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定作人催告后,承揽人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承揽人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定作人有权解除合同:
实践中,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案件比较多,有些是要求赔偿损失,有些是要求解除合同:承揽合同具有特殊性,其工作成果往往并非市场通用物,定作人一旦拒收工作成果会使承揽人蒙受很大损失,所以对于定作人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应严格掌握几在承揽人迟延履行的情况下,定作人负有催告义务,如果定作人未催告就解除合同,定作人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除非承揽人迟延履行合同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
二、承揽人迟延责任的免除
根据《合同法》第259条第2款之规定,定作人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揽工作不能完成的,承揽人可以催告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可以顺延履行期限,定作人逾期不履行的,承揽人可以解除合同。即在定作人未履行协助义务时,承揽人不承担迟延责任。
定作人中途变更承揽工作要求的,履行期限应顺延,承揽人不能在原履行期内交付工作成果的,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合约定,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并通知定作人,定作人怠于答复,致使承揽人不能在履行期内完成工作成果的,承揽人不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