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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中哪些文书不能使用电子签名?
发布日期:2015-07-07    作者:孙超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三条的规定,民事活动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单证等文书,当事人可以约定使用或者不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 

当事人约定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文书,不得仅因为其采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形式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前款规定不适用下列文书: 

(一)涉及婚姻、收养、继承等人身关系的; 

(二)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转让的; 

(三)涉及停止供水、供热、供气、供电等公用事业服务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不适用电子文书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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