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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手续都要严密
发布日期:2015-07-0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劳动合同的内容和订立手续都要严密
 [案情介绍]  黄某被某研究所医院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五年。第二年,黄某提出利用业余时间自费上学攻读医士专业,医院领导表示同意。在学习期间,医院领导以其学习占用工作时间过多为由将其退回所人事处,按下岗富余人员待遇。两年后黄某完成学业,要求回医院上班,医院以岗位已满为由不接收。所人事处遂将其安排到人才交流中心,与此同时,医院停发了黄某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案情分析]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例。从某个角度看,这是一起因职工培训引发的劳动争议。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双方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约定不全,造成了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这里所指的学习,应包括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以及被选送脱产参加正规学校学习和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因此,黄某的学习是合法的,应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鼓励。但是,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写明学习的性质是否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同时也写明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学成后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要求等款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补充。这样才能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在本案中,黄某进医院签有劳动合同,这是对的,要求去学习也得到了医院领导的同意,这是好的。但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以至于出现了影响工作时间之后,安排黄某下岗,甚至停发工资等问题。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安排黄某下岗也应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就工作岗位、期限等方面平等协商地变更合同,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由此看来,贯彻实施《劳动法》应特别注意预防劳动合同不严密引发的劳动争议。要注意完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手续,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情结果]  黄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经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所里按待岗人员标准补发黄某被停发的工资福利;黄某在调解后5日内到交流中心报到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
  《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
  《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黄某被某研究所医院招收为合同制工人,合同期为五年。第二年,黄某提出利用业余时间自费上学攻读医士专业,医院领导表示同意。在学习期间,医院领导以其学习占用工作时间过多为由将其退回所人事处,按下岗富余人员待遇。两年后黄某完成学业,要求回医院上班,医院以岗位已满为由不接收。所人事处遂将其安排到人才交流中心,与此同时,医院停发了黄某的工资福利待遇等。
  这是一起并不复杂的案例。从某个角度看,这是一起因职工培训引发的劳动争议。关键问题在于当事人双方合同意识淡薄,合同约定不全,造成了劳动争议。
  《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国务院1986年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制工人与所在企业原固定工人享有同等的劳动、工作、学习、参加企业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鼓励等权利。这里所指的学习,应包括参加业务技术培训以及被选送脱产参加正规学校学习和用业余时间自费参加各种业务学习。因此,黄某的学习是合法的,应得到用人单位的支持和鼓励。但是,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协议,写明学习的性质是否占用一定的工作时间,同时也写明学习期间的待遇及学成后的工作安排以及有关要求等款项,作为原劳动合同的补充。这样才能依法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劳动纠纷。在本案中,黄某进医院签有劳动合同,这是对的,要求去学习也得到了医院领导的同意,这是好的。但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以至于出现了影响工作时间之后,安排黄某下岗,甚至停发工资等问题。在这里还要指出的是,安排黄某下岗也应同时对劳动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劳动法》第十七条明确指出: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本案中,双方没有就工作岗位、期限等方面平等协商地变更合同,是造成矛盾的重要原因。
  由此看来,贯彻实施《劳动法》应特别注意预防劳动合同不严密引发的劳动争议。要注意完善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终止和解除手续,这样才能更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变更无固定期限争议案例分析频道来源作者:时间:2012.08.10摘要:张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每年与张先生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张先生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张先生愿意继续留公司工作,公司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经协商又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查看全文案情介绍案情分析/评析判决/结果相关法规查看全文案情介绍案情分析/评析判决/结果相关法规[案情介绍]  张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每年与张先生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张先生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张先生愿意继续留公司工作,公司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经协商又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以往惯例履行合同。不久,张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张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单位按劳动法的规定将一年期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要改期限也要经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张先生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将一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理由:
  张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已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虽然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非本人自愿签订,因此要求将一年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认为: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经协商签订的,不能由一方说改就改;劳动法规定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变更原订合同。
 [案情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是否可以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中有关期限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那么,双方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续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以上规定表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终确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就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期限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依法订立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已经签订是否可以变更呢?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要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协商不成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对合同期限存在异议如何处理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处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在未续签前,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该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只有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再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即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当订立",不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针对无效的期限条款而言,即将无效的有固定期限条款通过劳动者的提出确定为无固定期限条款。
  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案情结果]  张先生虽然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张先生与公司协商一致签订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张先生在合同履行中如要变更合同条款,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张先生如主张合同非本人自愿签订的理由,则应提供证据以证明用人单位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并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一年期限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张先生才能要求将劳动合同确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相关法规]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
  张先生在某公司已经连续工作多年,公司每年与张先生续签一次一年期的劳动合同。不知不觉中张先生已在该公司连续工作了十年以上,又到了续签劳动合同的日期,张先生愿意继续留公司工作,公司对张先生也比较满意,于是双方经协商又续签了一份一年期的劳动合同。
  合同签订后,双方按以往惯例履行合同。不久,张先生听说劳动法规定:只要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于是,张先生就找公司交涉,要求单位按劳动法的规定将一年期劳动合同改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认为这份合同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的,要改期限也要经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张先生提出的改期限要求。双方于是发生争议,张先生即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将一年期劳动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双方理由:
  张先生认为:根据劳动法的规定,自己已在公司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用人单位在续签合同时就应当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现双方虽然签订了一份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但这份合同非本人自愿签订,因此要求将一年期限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公司认为:一年期限劳动合同是双方经协商签订的,不能由一方说改就改;劳动法规定签订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协商一致,现公司不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同意变更原订合同。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先生是否可以连续工作满十年后在劳动合同履行中提出变更合同期限的要求?
  《劳动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根据以上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个:一是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二是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三是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在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的情况下,双方才"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还表明:"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只在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时发生,是对双方劳动合同续订中有关期限的一种限制性规定。
  那么,双方在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基础上续订了一份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呢?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劳动合同期限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以上规定表明,双方订立劳动合同,其合同期限的最终确定,还是"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如果当事人就合同所有条款包括期限条款经协商达成一致,劳动合同就依法订立了。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当然是有效的劳动合同,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该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已经签订是否可以变更呢?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劳动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以上规定,当事人要对已经订立的劳动合同进行变更,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否则协商不成只能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
  那么,劳动合同虽然已经签订,但对合同期限存在异议如何处理呢?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二)"规定:"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应按以下办法处理: 1、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成立;3、若被证明用人单位采用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订立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该劳动合同中约定期限的条款无效。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上规定对处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中发生的各种情况作了规定,根据该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原劳动合同期满,当事人双方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在未续签前,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符合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但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了一份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则该有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成立;只有劳动者提供证据证明用人单位采用了欺诈、威胁等手段导致了有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才能通过仲裁委员会或人民法院确认该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期限条款无效,在此基础上,劳动者再次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要求的,用人单位即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应当订立",不是重新订立劳动合同,而是针对无效的期限条款而言,即将无效的有固定期限条款通过劳动者的提出确定为无固定期限条款。
本案中,张先生虽然具备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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