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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社会福利院弃婴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孙超律师
1、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 

2、夫妻双方提出书面申请。 

3、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有无抚养教育被收养人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收养人无犯罪记录证明。 

5、收养人常住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子女情况的证明。 

6、收养人(双方)健康检查证明(指定医院)。 

7、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单身免冠二英寸照片各一张,合影二英寸照片一张。 

8、在县级以上报纸刊登《公告》(统一公告)。 

9、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经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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