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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民事判决、裁定不服如何申请抗诉?
发布日期:2015-07-06    作者:李贵英律师
【案例简介】:某当事人商品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是否可以申请检察院抗诉?
 
【律师看法】
当事人对生效民事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向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裁定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检查建议或抗诉。根据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当事人向检察院寻求救济,需满足两个前提:
一是要针对生效判决、裁定。一审民事判决的生效时间为送达后15日,民事裁定的生效时间为送达后10;而二审判决、裁定是终审判决、裁定,生效时间以作出判决或宣判或送达之日起确定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送达的二审判决、裁定是生效法律文书,当事人可据此法律文书申请上一级法律救济程序;
二是需先申请再审程序。向检察院寻求救济,需要先走法院再审程序,若再审申请被驳回或逾期未处理或处理结果明显错误,方可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检察院受理申请后将作出相应决定,但如果检察院作出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不得再次向检察院申请。
 
附:《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六十四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二百零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本文为笔者原创,如有不足请联系elevenlgy@163.com;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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