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法律体现了对邪教犯罪的从严惩治
我国法律体现了对邪教犯罪的从严惩治
【编者按】在今年10月份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研究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将依法治国提上了一个新高度。依法治国的先决条件就是“有法可依”,我们在打击邪教上同样如此,但反邪教方面的法律体系并不完善。同时,自10月份山东招远邪教徒杀人案之后,是否有必要启动反邪教立法也为社会所热议。针对这一问题,凯风网专门采访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涉邪教类案件审理的于法官。
记者:我国现行的反邪教立法方面的情况如何?
于法官:法院审理起诉构成犯罪、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案件,所以,从法院的办案角度看反邪教立法,我们对邪教犯罪处理的依据主要是《刑法》第300条。
《刑法》第300条有三款,规定了三类行为。第一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二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三款规定了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根据《刑法》300条的规定,同时根据刑法原理做了一些拓展性解释。1999年和2001年,“两高”相继出台了《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进一步解释、拓展了《刑法》第300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利用邪教从事的一些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犯罪行为,认定为强奸罪或者定诈骗罪;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制度的,可以定为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对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还可以定为诽谤罪和侮辱罪;对组织策划煽动教唆、帮助邪教人员自杀、自残可能构成杀人伤害罪,等等。我们在实践中处理的邪教案件主要就依据《刑法》第300条及1999年和2001年两高出台的两个关于这类案件的具体性法律问题的解释,这些是目前我们处理邪教案件的主要实体性法律依据。
记者:针对司法实践当中一些涉邪教案件,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和量刑标准如何?
于法官:法院定刑量刑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判决必须要有明确法律依据。我们的依据就是《刑法》第300条,刑法尺度比较清楚。对于量刑,法律规定有两档,第一档是“基本犯”,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对此,“两高”的司法解释有具体规定。比如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300份以上,书刊100册以上,光盘100张以上,录音、录像带100盒以上的;制作、传播宣扬邪教的DVD、VCD、CD母盘的;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邪教组织信息的;在公共场所悬挂横幅、条幅,或者以书写、喷涂标语等方式宣扬邪教,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依法以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数量达到前述规定的标准五倍以上,或者虽未达到五倍,但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危害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应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量刑。所以,对于量刑的规定是非常具体、非常清楚的。
记者:依法治国要做到有法可依,是否有必要专门制订一部“反邪教法”呢?
于法官:从我们法院的层面讲,肯定希望法律越完备越好。制订一个“反邪教法”,把防范、惩处邪教的相关规定、制度进一步细化、系统化,进一步提高、打击邪教犯罪的针对性,从建立法治国家的角度,我个人理解还是有一定意义和必要性的。
记者:从执法层面,我国现在依法惩治邪教的力度如何?
于法官:邪教犯罪和一般的犯罪不一样。一般而言,邪教犯罪是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理智的极端社会行为,所以它的危害性还是比较大的,在一些特定的情况,危害性甚至更为突出。我们看到,在一些案件中,行为人利用邪教教唆、煽动人自残、自杀,甚至因为信邪教走火入魔,本人也实施一些比较严重的犯罪。像大家都知道的近期山东招远的全能神打人致死案件。所以,邪教犯罪,其危害性是比较突出的,在一些特定场合下来看,有些是特别严重的。所以,我们立法把它纳入犯罪,予以定罪量刑,从法律上看体现了对这类犯罪从严惩处的精神。
记者:那么,由于邪教犯罪的特殊性,涉邪教犯罪的重犯率是否也比较高呢?
于法官:邪教犯罪有思想因素在里面,从目前看,经过司法处理以后,邪教犯罪人重新犯罪率还是比较高的,这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治理需要一个综合治理的理念。一方面,要运用我们的刑事手段,对一些构成犯罪的严重违法行为以予刑罚处罚这种打击。在另一方面,也要重视运用其他手段共同治理。反邪教本身是一场人民战争,所以需要一些防范措施,还需要教育、卫生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力量去引导公众,远离邪教。所以,对邪教行为构成犯罪的要打,同时还要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比如还有一些经济处罚手段铲除邪教犯罪的经济基础,等等。只有这样多管齐下、坚持综合治理,才能达到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现在来看,邪教犯罪行为人有一定的重新犯罪问题,但总体上还处于一个可控状态。
记者:邪教犯罪究竟有哪些特点呢?
于法官:近几年,北京法院审理的邪教犯罪案件逐年呈现递减的态势,逐渐减少,但目前还是屡打不禁,每年还是会有一些犯罪,每年全市都会处理一些案子。所以,邪教犯罪的第一个特点就是具有持久性,反邪教是一个长期的过程。
第二个特点,犯罪方法上传统和现代相结合。目前邪教犯罪呈现出一些新的特征,在犯罪方法、犯罪手段的运用上,较过去不一样了,特别是利用一些高科技手段、借助互联网进行一些传播、宣传、煽动或者成员间联络,从事一些邪教违法犯罪,这是一个发展趋势。
第三个特点,组织化程度高、隐蔽性强。随着国家对邪教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从事邪教犯罪人员的反侦查意识也在增强。邪教犯罪组织的结构越来越严密,分工明确,并且越来越有隐蔽性,惩处起来比过去更加困难了。
第四个特点,境内与境外相结合。从我们处理的案件来看,确实存在一些境内和境外相互结合勾连的问题。在我们处理的一些案件中,明显可以看到外国的一些势力的介入。在我国政府的打击取缔高压态势下,一些邪教分子逃到国外寻求敌对势力的庇护,并以“人权”、“宗教自由”等为护身符,挖空心思加紧向我境内渗透。
第五个特点,邪教往往可能会用一些合法的方式掩盖非法犯罪活动。比如我们办理的一些案件中,邪教组织成员策划、组织一些所谓的“维权”活动,推动一些社会矛盾复杂化、公开化,同时裹挟着一些社会群体的“利益诉求”,但其实质目的就是从事邪教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就是,煽动一些对社会不满的人,攻击国家和社会制度,有政治化的苗头,这也是目前邪教犯罪的一个动向。
还有其他一些特点,比如在犯罪主体上呈现老年人占相当比重,从我们查处被告人的构成上看,被告人年龄普遍偏大。而且不少人有前科,之前就是因为从事邪教违法犯罪行为被行政处罚过,甚至判过刑,之后继续从事邪教犯罪。这种现象,一方面说明我们打击邪教这项斗争确实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另一方面也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我们司法处理的难度,给我们司法处理提出一些新问题。特别是我们很多被告人往往年事已高,在整个刑事处理过程中,也给司法机关怎么更好的处理案件,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提出了新的问题。
记者:您能不能就如何防范邪教给年轻网友提一些建议?
于法官:第一点应是要充分认识邪教的本质,对它的危害性和危险性要有清醒认识。特别是像招远案件,实际上它赤裸裸地给我们展示出这类邪教违法犯罪的危害性。邪教犯罪针对的对象、被害对象很可能是无辜人。不像一般的违法犯罪,比如杀人犯罪,可能有情杀、仇杀等明确的动机。邪教信徒往往因为思想受到邪教蛊惑或控制、操纵,他可以无动机的选择一些无辜的人作为犯罪对象。对于被害人来说,往往防不胜防。这是一个很严重的事情,年轻人应该对邪教的本质有很清楚的认识。
第二点,分清邪教与宗教。要把邪教和宗教信仰分开看。我们国家法律保护宗教信仰,公民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但是从事邪教不行,也不能以打着信仰宗教的旗号,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点,年轻人应培养一种健康的、积极的生活方式或者一个处事态度。拥抱文明,抛弃愚昧,远离邪教。
完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01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李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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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缔“法轮功”以来, 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我国相继制定修改了多部法律法规条文,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了《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简称《决定》)。这一决定,表明了国家依法惩治邪教的态度和决心。《决定》概括性地规定了邪教组织的特征,明确了依法惩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以及加强宣传教育、综合治理等原则,为防范和处理邪教犯罪工作指明了方向,也为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供了直接依据,成为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的纲领性文件。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1999年10月30日通过)、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00年12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6月29日通过)。为便于执法操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1999年10月和2001年5月先后发布了两个《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涉及15个罪名。2002年5月还发布了一个《解答》,涉及28个问题,很具体。这些法律、法规,为我们开展反邪教斗争提供了法律武器,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和反邪教斗争是深入,现有的法律法规,治理邪教的局限性已不断显现,目前我国反邪教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相关的政策是在邪教组织和邪教成员在犯罪和违法的情形下对其进行打击,犯罪和违法的损害赔偿也局限于物质赔偿,没有把对被害人的精神利益纳入到保护范围内,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了防范和处理邪教工作的开展。
对邪教定罪的法律条文仅限于刑法300条和两个“解释”。其中,两个“解释”虽然对邪教罪名的适用准确便捷。但从法理上分析,这些司法解释并非真正意义上的“法律”,甚至连“法规”也称不上,其位阶较低;加之颁布反邪教法规的机构层次较多,这些法规分别出现在刑法典、人大常委会决议、司法解释等不同文献中。这种立法模式不利于打击邪教犯罪的执法和司法。其操作性、规范性也因此受到局限。这些法律规定在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效果,即只侧重于对邪教违法犯罪行为的惩罚,而缺乏对邪教组织的预防,缺乏专门机构对邪教等非法组织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的深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完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便显得更加迫切和必要。
开展反邪教工作,顺应民心,合乎规律,是符合人民愿望的国家意志的体现。为了巩固政权,确保社会政治稳定,确保社会和谐,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修改完善我国现有的反邪教的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推进反邪教工作的法治化进程,是时代的呼唤和现实的需要,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邪教离我们并不遥远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海常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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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招远血案”发生以来,大凡看过案发视频或后期相关报道的人,都会在脑海中产生这样一串“问号”:这伙人(其中有一名未成年人)为何受邪教全能神毒害如此之深?为何在大庭广众之下对一名陌生女子如此凶残?全能神邪教难道真会有这般魔力吗?假如自己遇到这样的邪教徒应当怎么办?等等。
对于“招远血案”这一连串“问号”,笔者作为一名反邪教志愿者,与大多数网友一样,甚至有更多“问号”亟待拉直。现结合平时工作实践,尝试找出五条警示,仅供网友参考。
邪教之邪,可谓无孔不入
据有关资料,邪教古来有之,历经千百年来的滋生和繁衍。目前,全世界邪教组织约有上万个,其中美国达1000多个,被称为“邪教王国”。对此,或许有人心生疑窦,认为邪教真是“邪门”,而事实上,美国之所以存在那么多邪教,这既有深刻的社会历史背景,也有其政治利益和意识形态的考虑。比如,打着民主、自由和人权的旗号,为来自别国的邪教头目提供庇护,进而长期扶持豢养,借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等等①。
同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明令禁止并依法打击邪教。由于种种原因,某些邪教组织和有害气功组织,犹如寄生在社会肌体上的毒瘤,至今被明确认定的有20余种,其中以法轮功、全能神最为猖獗。这两大邪教组织之邪,可谓无孔不入,尤其在发展成员、拉人入教方面,一有机会就见缝插针,简直无所不用其极。
譬如,在“招远血案”中,全能神邪教徒为发展组织成员,居然在麦当劳餐厅挨个索要电话号码,以便日后取得联系,而其采用的套近乎、续缘份、交朋友等手法,则完全按照其教主赵维山“得人是目的”的教义行事。也就是说,凡是能够“得人”,都可以不择手段,只要对发展信徒有利,哪怕是威逼利诱、死缠硬泡。因此,那天在索要就餐人员电话号码过程中,即使遭到受害女子第二次断然拒绝,这伙全能神信徒也不肯罢休,由不抱指望到气急败坏,转而引发这起骇人听闻的惨剧。之前,谁会料到会有这等“邪事”发生,然而,事实已经摆在了我们面前。
邪教之害,有时就在身边
这起发生在大庭广众之下的“招远血案”,目前已经过去好几个月。一个堪称贤妻良母的年轻女子,仅仅因为拒绝提供手机号码,竟然惨遭如此毒打而致死,饮冤含怨,离开人世,极其令人痛心,而6名参与施暴的甚至还包括一名未成年人,竟然都是全能神教的信徒,并且如此凶残,众人面前,滥杀无辜,实在令人发指。那么,当许多人冷静下来,开始对一些“问号”进行思考时,往往都有这样的感受或体会,即:邪教之祸害,真的不可小视!有时说不定就在身边,就在自己的眼皮底下。也可能是这样情形,即使你想离邪教远远点,但他们也会主动接近你,或者巧妙地伪装掩饰自己,让你根本不会有所觉察。
事实也是这样,因为许多邪教组织及其邪教分子,均把发展教徒作为首要目的和任务。比如,美国的摩门教、耶和华见证人等,为谋求教徒人数成指数增长,使之得到不断扩张和膨胀,都专门就发展教徒信徒制定教规,要求“每人一辈子至少要拉两个人入教”,并且多多益善,“死后才能够上天堂”,过上更加美好的生活。制造“招远血案”的全能神教也是如此,重视把“尽本分、传福音、拉人头”写进教规教义,如“得人是目的”、“发展人数多,得平安多”。此外,还层层下达拉人入教指标,制定了丰厚诱人的奖励措施,包括施之以权色回报,谁拉的教徒多,谁得到奖赏就多,谁的地位也会随之提高。无形之中,更激起大家十分卖力干活,经常性地走出去、请进来,想方设法、绞尽脑汁拉人入教。
更主要的,几乎所有邪教发展成员,开展活动,都带有一定的隐蔽性和神秘色彩,其教徒不可能人人脸上贴有邪教标签,也不大可能一见面就说自己是邪教成员,否则,他们的目的、企图、谋划等,就很容易因为暴露而难以得逞。“招远血案”的发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这伙邪教徒就是先套个近乎、混个脸熟,仅收集一下电话联系方式而已,并没有暴露其真实身份和真正意图。只是后来根据警方调查才得知,这6名暴徒均系邪教组织“全能神”成员,其中有4人来自一个家庭,即张立冬和他的两个女儿、一个尚未成年的儿子。另据媒体记者实地采访,这一家人2009年从河北省无极县迁居至山东省招远市,但在其居住的招远市丽水苑小区居民当中,无一人知道这一家四口加入“全能神”邪教组织。由此可见,邪教的隐蔽性之强,如此难以发觉,同时也警示世人,邪教离我们并不遥远,说不定就在我们的身边或周围。
误入邪教,往往一念之差
有不少人都会发出这样的疑问,邪教确实类似于非法传销,已经到了祸国殃民、人神共愤的地步,为什么总有人受骗上当呢?对此,笔者曾对法轮功“易感人群”作过专题研究,从大量调查统计中发现,其“易感人群”主要有这样“五种人”或“五个多”,即:即:老人多(主要是城乡中老年人)、女人多(家庭妇女或职业女性)、闲人多(退休离职人员和无业人员)、穷人多(家庭经济条件较一般)、病人多(患有身体疾病或心理障碍)。从现代医学和传染病学角度分析,“易感”原因主要是“四个弱”:一是对法轮功的性质和本质认知能力弱,二是对法轮功的传染和传播分辨能力弱,三是对法轮功的毒害和危害免疫能力弱,四是对法轮功的侵入和侵袭抵抗能力弱。
无独有偶,最近就有研究报告认为,全能神人员构成与法轮功的“易感人群”也基本相当,目前大体上有这样“六个多”:女性多、30-60岁年龄的多、受教育程度低下者多、低收入群体多、家庭生活不和谐者多、偏执型性格者多②。比如,在“招远血案”的6名全能神人员中,就有4名是女性,说明女性比较多,其中一人离异(吕迎春),另一人是张立冬的情妇(张巧联),说明家庭生活并不和谐;其次是文化层次比较低,除张立冬大女儿张帆读过大学外,其他人受教育程度均不高,其中张帆妹妹张航只念到初中(失学)、弟弟张某甚至连小学都没毕业(辍学)。尽管张帆是一名大学生,2002年考入中国传媒大学大专班,后又考上该校“专升本”,但在2004至2006年曾有两年休学史,直到2008年才毕业。
另外,张帆自小“性格过于内向,不太爱与人交流”,并患有严重抑郁症,其父亲张立冬虽然“脑子非常好使”,生财有道,但性格、脾气和行为“非常的古怪”,从河北无极举家迁至山东招远之前,在原籍地“几乎没有同龄人朋友”,甚至与哥哥张冬至曾经闹翻过(因合伙经管股份问题),后来哥哥因患癌症去世,他连哥哥的葬礼都执意拒绝参加,这很显然属于偏执型性格。
由于他们本身就是某些邪教的“易感人群”,因此,有时往往一念之差,就会被邪教所吸引、所迷惑,进而一步步陷入无尽深渊。譬如,患有严重抑郁症、曾有两年休学史的张帆,虽然在张家最早接触并相信全能神(2007年1月寒假期间,在河北老家捡到一本全能神的书,看后觉得有点儿相信),但真正转折点是从2008年10月起(大学毕业后),她在网上一个论坛里看到,不少人在攻击吕迎春(当时是全能神教徒小头目),而吕的回答在她看来很精彩、也很有道理,随后便通过QQ号与其联系上了,从此对吕迎春言听计从、顶礼膜拜,不仅成为其忠实虔诚的信徒,还拉拢父母和妹妹、弟弟,陆续加入全能神组织。
痴迷邪教,极易失去自我
法国社会心理学家勒庞在《乌合之众》中指出:“个人一旦进入群体中,他的个性便被湮没了,群体的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并且群体的行为表现为无异议、情绪化和低智商。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的智力立刻会大大下降。”③这是为什么呢?从某种意义上说,这也是被洗脑和精神控制的必然结果。毋庸置疑,所有的邪教组织都很擅长对其成员进行洗脑,通过相对封闭的环境,将教规教义中的歪理邪说,不断地进行填鸭式灌输,加上方法手段上的威逼利诱,对教徒施以严密的精神控制,久而久之就会使教徒失去自我,在心目中只有组织,只有教主,完全进入痴迷和依赖、服从状态。
事实正是如此,对于全能神这方面的魔力,有人就曾作出这样归纳和形容:“所有被它俘获进教门的善良百姓,开始时半信半疑,接着是深信不疑,到最后完全痴迷。凡痴迷者似被换了一颅脑髓,成了木偶人。”④需要补充的是,一些重度痴迷者不仅会变成“木偶人”, 随着正常思维被摧毁、被置换,还很容易发生“走火入魔”现象,即:由于对教规教义及其教主的极度尊崇,其言行举止绝对服从和听从,丝毫不敢有违抗和背叛,长时间、全身心处于修炼状态,在日常生活中往往会出现认知偏误和精神幻觉。
比如,这伙全能神邪教徒在“招远血案”发生前一天,自封为“神自己”的吕迎春,“突然觉得不舒服”,“浑身无力、双腿发麻,心里越来越难受”,便怀疑张立冬家的一只叫“路易”的宠物狗在作祟,感觉“从狗的眼里能看到恶魔的影子”,而她的追随者、已升为“众长子”的张帆,顿觉怒火中烧,透骨切齿,立即把自己平时心爱的“路易”从茶几底下找出来,亲手用拖把活活打死。
更为离奇的是,第二天晚上,当这伙教徒在麦当劳餐厅索要联系电话过程中,仅仅由于遭到受害女子两次拒绝,便认为此女就是“恶魔”和“邪灵”,其中吕迎春说,看见此女衣服里有“明显的异常的气流在鼓动,但是当时没有风”,还说“我看到这个女的时候,就确定我之前的一个判断……恶灵,就是这个女的”。而张帆也觉得,此女身上有“超自然的力量”在袭击自己,说这种力量“直接从我的头部吸取我的生命”,“如果我不去制服她的话,她会危及更多人的生命,所以我就拿起椅子想要把她打死”。由此可见,痴迷邪教之危害如此之大,如此之离奇、暴戾,极其令人不可思议!
反邪防邪,重在人人参与
邪教危害之大,可谓无孔不入,有时往往就在身边,就在自己眼皮底下,这些类似于“狼来了”的喊话,过去确有许多人无动于衷,不以为然。比如,不少人以为邪教只是法轮功而已,对于是否还有其它邪教组织,既不甚了解也漠不关心。但是,当“招远血案”以这种血淋淋的事实进入国人的视野,一如十多年前法轮功制造的天安门广场自焚事件,邪教分子如此疯狂极端、凶残暴戾,作为有良知的社会成员,无不感到痛心疾首、嫉恶如仇。
这些年,尽管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各级政法机关也在不断加大依法打击和惩治力度,但要彻底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绝非一朝一日之功,有效遏制各类邪教组织活动,努力从根本上杜绝涉邪案(事)件,还需要全社会齐抓共管,共同努力。因此,人们对于“招远血案”的现实思考,还不能仅停留在“痛心疾首”、“嫉恶如仇”上,而应当敏感地意识到,反邪防邪,任重道远,人人有责,重在参与。
除了单位、部门和集体要警钟长鸣,见微知著,防患于未然外,作为每个家庭和每个人,尤其是各种邪教和有害气功的“易感人群”,无论居家生活,还是出门在外,都要注重崇尚科学、破除迷信、反对邪教,切实做到“三忌”,即:一忌眼界不宽,无知好奇,眼见就为实;二忌耳根不硬,愚昧浮躁,听风就当雨;三忌心态不正,贪婪自私,有奶就叫娘。大家都要坚决反对和抵制邪教,自觉绷紧反邪防邪这根弦,凡是发现疑似邪教宣传品或邪教类宣传活动,都要坚持不看、不听、不信、不传,必要时应向有关部门报告。
一旦遇到类似“招远血案”的邪教暴戾事件或苗头,更应提高警惕,除了及时报警外,还要讲究方式方法,科学、冷静、理智应对。其中,如果是当事人,倘若身单势薄、预感不测,应与其保持适当距离,并寻找机会尽快离开,切勿感情用事,激化矛盾。若是现场目击者,应视受害方为家人和亲友,敢于当场发声,又善于聚心汇力,要相信人心向善、邪不压正,更要相信:有时一个眼色就能拧成一股力量,小声呼喊也能形成强大声势,只要有一个人敢站出来,一定会有更多的人响应。
防邪教要把好四道关
发布日期:2014年11月28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秦如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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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受瞩目的山东招远全能神邪教教徒故意杀人案,在山东烟台一审宣判,五名被告人都依法受到了严惩。但是这起案件的社会影响并没有因此而减弱,特别是五名被告人在庭审和宣判过程中的表现,还给我们带来了更加沉重的思考。
——防邪教要严把住网络传播关。客观地说,今天,网络已成了邪教传播歪理邪说的重要阵地,法轮功李洪志创办了100多家网站传播其歪理邪说,抹黑中国政府。全能神同样充分利用了网络这一阵地,网络成了邪教信徒沟通联络的重要方式,赵维山为发展和控制国内的信众,在美国就经常通过互联网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国内发送指令,这些电子邮件,一般由专业技术人员加密二十多层,接收者通过自己的密码才能破译出来。为此,全能神的各级组织中,还专门设立了电脑组这一职位。2008年,张帆(招远血案主犯之一)在网上看到了吕迎春跟别人的辩论,觉得她的发言很精彩,由此与吕迎春认识并频繁联系从此之后,张帆多次跟随吕迎春到山东招远参加全能神邪教组织的聚会。同时,邪教都充分利用网络诬蔑抹黑政府,9月28日,央视东方时空报道,家住徐州邳州市的小于,大学毕业后干起了摄像服务的工作,平时主要帮人家拍拍婚礼录像。今年6月份,小于接到了一单“大活”,要经常帮一些人拍摄跳舞唱歌的视频。9月初,这些人又让小于拍了一部所谓的“微电影”。这部“微电影”,是“全能神”邪教组织自编自导自演,用来污蔑公安机关形象的假视频。
鉴于此,政府应实施“网上清邪”工程,打造“无邪网络”,对于传播邪教的网站及个人,要拿出扫黄打非的手段与力度,从而及时将于网上传播邪教的人绳之以法。
——防邪教要把住社会监督关。邪教的活动不可能不留下蛛丝马迹,但为什么很多时候就没有人及时发现他们的非正常活动?当地的公安、行政管理网络在做什么?就拿招远血案中的几名主犯来说吧,吕迎春、张帆在招远城区及玲珑镇、蚕庄镇、齐山镇等多个地点,秘密纠合“全能神”40余名邪教徒聚会百余次,其间,吕迎春、张帆还印制、散发了大量“全能神”邪教宣传资料;张立冬则使用自己出资购买的多部车辆,接送吕迎春、张帆等人到青岛、莱芜、东营等地参加全能神邪教徒聚会,宣扬“全能神”邪教教义。从中可以看出,张帆等全能神信徒的行动不可谓不频繁,不可谓不猖狂,人们不禁要问,这些人从事各种非法秘密活动和违法犯罪活动为什么就没有一个部门及时发现?他们上百次地非法聚会,他们散发邪教宣传资料怎么就没有一个部门、一个人发现,是真没发现,还是有人在装聋作哑?
鉴于此,政府应强化对邪教的监控力度,必须督促相关部门拿出强有力的措施去发现邪教,去阻止邪教的违法活动,防邪反邪应成为村组干部的重要工作之一。
——防邪教关键要把好科普关。人之初,性本善。而要保住善良的本性还需要从小时的教育抓起,从小抓起,让反邪教的种子在孩子幼小的心灵中萌芽,笔者有个切身体会:由于小时候常受到破除迷信的教育,从老师口中知道世界上根本就没有什么鬼神,信鬼神都是荒诞的行为,这种思想在我心中深深地扎了根。再后来,学习了辩证唯物主义,于是更加坚信世上无鬼神。正因为有了正确的世界观,所以,成了一个坚定的无神论者,不论谁以什么神的身份在我面前晃动,我都不会正眼看他们一眼。想想自己的经历,真得感谢小时候学校教师的教育。招远血案中的主犯们原本也是普通人,他们变成这个样让人痛恨,更引人深思。怎么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怎么才能筑牢抵御邪教的防线,铲除滋生邪教的土壤?这就需要警钟长鸣,措施得力。而作为普通人,如果我们能做到“一句鬼话都不信”,那邪教分子也就没有可乘之机,就能远离邪教伤害。用老百姓的话说更形象,这就叫:只有不信邪,才能不中邪。也就是说,愚昧是邪教得以猖獗的帮凶,要想不信邪,需要消除愚昧,需要培养科学精神。防邪反邪教育应从小学生抓起,用科学精神武装人,培养人们自觉抵御各类封建迷信的意识,从而自觉抵御邪教的侵袭。
——防邪教要把好教育挽救关。诚然,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人在邪教的蛊惑下沉迷于邪教,对于这些人,我们需要加以区别对待,对其中的顽固分子,组织、传播并造成较严重后果的邪教分子要予以严厉的打击,但对一般信徒则需要尽最大努力去教育挽救他们,事实上,他们中的绝大多数人都是能够教育挽救的,通过教育能够重回正常的生活轨道。1999年7月,法轮功被依法取缔后,成千上万的信徒在教育挽救下摆脱了法轮功的纠缠,所以,我们不要轻易放弃任何一个教育挽救的机会。对于加入邪教的人员,我们要坚持“三不放弃”,即亲人不放弃,政府不放弃,社会不放弃;坚持“四个教育”,案例教育、亲情教育、科普教育和自强教育。
邪教组织犯罪的特点及法律防控措施
发布日期:2015年04月25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文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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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组织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群体,其犯罪活动在整个世界范围都被主流社会认为是一种反社会、反人类、反科学的极端行为。近年来,邪教组织从事的各类犯罪活动在我国迅速滋生蔓延。但邪教组织与其他类型犯罪活动相比,有其特殊性,因为其往往打着宗教信仰的旗号,披着宗教信仰的的外衣,利用各种异端邪说蛊惑人心,蒙骗群众,不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而且还严重的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对各类犯罪活动进行预防和打击是法律作为国家管理工具的最基本手段和职能,因此研究邪教犯罪社会危害性的特点和如何利用法律手段防控和打击邪教犯罪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邪教组织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
从社会危害性的角度来看,邪教组织从事的犯罪活动其社会危害性要远远大于普通类型犯罪大,其主要表现从两个方面表现。
(一)对公权力的侵害。简单回顾一下历史上邪教组织的犯罪史,我们就会发现,邪教组织基本上对国家公器都有所觊觎,也许在其组织发展初期表现形式不太明显,但是一旦其坐大,就会形成一种尾大不掉的邪恶势力,他们会公然反抗社会,对抗政府,严重危害社会秩序。这是因为,邪教组织一般都会建立严密的内部组织,信徒也必须遵守严格的教规教义,在思想上、外部行为会上对教主绝对服从效忠。同时邪教通过其严密的组织把各种歪理邪说逐级传达,散布谣言,蛊惑人心。中国历史上多次民间武装起事,譬如,白莲教起事,天理教起事,都能够看到邪教组织影子。进入现代社会,当代邪教,譬如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李洪志为首的“法轮功”组织等,都曾经从事过纠集成员,公开对抗社会,围攻对抗政府等严重危害社会公权力的事件。奥姆真理教于 1995年3月制造了震惊世界的东京地铁毒气事件。“太阳圣殿教 ”在澳大利亚走私军火和在欧洲、加拿大等地洗黑钱。“法轮大法研究会 ”从1996 年起,多次组织非法集会示威活动,围攻党政机关,聚众闹事等。
(二)对公民私权利的侵害。
1.侵犯个体的生命权、健康权等最基本人身权利。邪教组织不仅危害社会,而且为了实现其邪恶目的,还故意用歪理邪说误导其信徒,剥夺信徒的生命权或健康权,如法轮功就常常以教规的名义,宣扬练习法轮功练习者生病就可以不用就医,不吃药练功就可以治愈疾病,甚至利用教唆的手段,煽动教徒制造一系列的自杀事件,譬如以护法的名义,在天安门广场制造骇人听闻的自焚事件。据不完全统计,法轮功在中国大陆蔓延成灾后,中国已有数千名法轮功的练习者自杀身亡,这一行径,严重地侵害了他人生命健康权,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自杀者的行为特点,客观上具备了间接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不仅自杀者、自残者、自焚者应当受到法律和道德上的彻底否定,而且法轮功的组织者和策划者也应该承担间接故意杀人和间接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2.侵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现代法治社会,宗教信仰白由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邪教组织歪曲宗教教义,误导蒙蔽信徒,宣扬自己的反社会、反人类的邪教教义和规范,对其组织成员进行强制性的精神控制,使其脱离主体社会的价值控制体系,完全剥夺了其成员的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这本身就是违反宪法的行为,侵犯了公民的基本人权。
3.侵犯公民的私人财产权。非法聚敛钱财是一切邪教组织的基本特点,邪教组织和邪教教主为了实现其邪恶目的,往往都是以各种名义非法侵占教徒的私人财物,主要表现为用欺骗的手段要求信徒捐献或者购买各种物品,聚敛财物,侵犯他人的财产权。邪教组织与一般的犯罪组织相比,对钱财的贪婪更为明显,更为直接。邪教犯罪是宗教性、财产性合二为一的有组织犯罪,其“宗教信仰”的背后隐藏着对财富的无限贪婪欲望。
二、构筑惩戒邪教犯罪的内外防控体系
(一)加强完善反邪教犯罪的立法,充分发挥法律威慑和惩戒作用。
在中国,历代统治阶级就非常重视对邪教的法律惩戒,其主要方法是通过在法典中规定专门的罪名对邪教犯罪科以重刑,或者是通过行政手段对邪教进行惩戒。如清政府不但把邪教组织所从事的各类活动认定为犯罪,还明确将兴立邪教、 传习邪教这些行为本身认定为犯罪。
但是在现代社会,西方各国政府因为出于尊重宗教信仰自由的缘故,在绝大多数国家的刑事立法中,都没有明确的邪教犯罪的罪名,他们一般都是把邪教犯罪的具体行为规定在一般的刑事法律的条款之中。中国刑法典规定了邪教犯罪的两个具体罪名,同时“两高”也对邪教犯罪中的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作出了详细的解释。但是中国的刑事立法仍然未重视邪教犯罪的特别立法,对于邪教犯罪中的恐怖活动、敛聚钱财活动和故意杀人活动等犯罪行为,等同于一般的具体的恐怖犯罪、杀人犯罪、财产性犯罪,而对于精神欺骗和精神控制等犯罪活动却完全没有立法规定。
这样的立法模式忽略了邪教犯罪的具体行为与一般犯罪的具体行为的实质区别。在立法技术上不如国外的反邪教犯罪的立法技术简洁、精确,难以在法理上解决信仰型犯罪与宪法规定的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的冲突。如何解决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完善立法方面入手,创制反邪教犯罪的专门法律,使邪教犯罪的立法专门化、系统化,突出邪教犯罪的本质特点。把邪教犯罪中的恐怖活动、杀人活动、敛财活动、精神控制活动和精神欺骗活动直接规定在反邪教犯罪的专门法律之中,使之具体化为邪教恐怖活动罪、利用邪教杀人罪、利用邪教聚敛财产罪、邪教精神控制罪、邪教精神欺骗罪等等罪名。并在刑罚使用上,突出对邪教犯罪的重点处罚,体现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
(二)在惩戒邪教犯罪上要加强国际合作。
由于法律和法律文化实质上代表着不同价值取向。文化传统、价值观念、法律制度不同的国家,对邪教的态度不尽相同。譬如在我国被认为是打着宗教或其他旗号的邪教组织,不能享有合法地位,应依法取缔的,可能在其他国家也许就认为是“新兴宗教”,享有宗教的合法地位,受法律保护。
这种在对待邪教问题上,各国在认识和态度上出现的差异,往往会为邪教组织的生存与发展提供了必要的空间和资源。邪教组织会利用各国法律之间的不一致,“东方不亮西方亮”,施展腾挪之术,转换时间与空间另有所图。因此,各国政府应本着对全人类负责的态度,进一步加强沟通,求同存异,扩大共识,在按世俗观念判断什么是基本自由方面统一立场,在法律层次上探讨共同打击邪教犯罪,遏制邪教蔓延,维护整个人类社会的文明不受邪教这个毒瘤的侵害。
反邪教治理模式的探讨
发布日期:2013年09月27日 文章来源:凯风网 作者:连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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邪教,从古到今都是危害社会、威胁政权的社会毒瘤。为了预防和处理邪教给社会带来的种种问题,我国历代政府采取了严厉的惩罚措施,其治理模式也发生相应的变化:从新中国成立之初的简单取缔方式,到改革开放时的依法打击模式,再到90年代末采取的综合治理的方式,国家治理邪教取得很大的成效。虽然治理“法轮功”邪教工作已经十多年了,但该工作还是任重道远。在国外,“法轮功”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下,渗透、分裂和破坏活动的力度不断加大。在国内,还有许多法轮功顽固者在负隅顽抗,其他一些邪教也有死灰复燃的迹象。为此,必须针对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当前的反邪教措施。
一、制定系统的《反邪教法》。坚持对邪教问题依法处理,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也是世界大多数国家处理邪教问题的一贯做法。目前,世界各国反邪教立法情况大致有:一是制定专门反邪教法,如法国的《阿布—比尔卡法》;二是在有关宗教法中加入有关反邪教的法律条文,如日本的《宗教法人法》、俄罗斯的《良心自由和宗教协会联邦法》;三是对具体邪教组织的立法。如日本专门针对奥姆真理教制定了《关于限制滥杀无辜团体的法案》。这些国家有关反邪教方面的立法给我提供了很好的参考。加之,多年来,我国已经积累了一整套处理邪教的经验。这些做法和经验有必要通过系统的法律法规很好的固定下来。鉴于此,笔者以为我国制定《反邪教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应尽快制定专门的法律。
二、强化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当前,社会进入转型加速期,非政府组织如发展较为迅速,他们在社会经济、文化建设等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但在维护社会稳定方面,作用尚不明显。作为具有广泛性和渗透性的非政府组织,在提供家庭援助、心理咨询、犯罪预防等方面具有天然优势。为此,建议有序引导非政府组织参与到反邪教工作中来,形成体制内外反邪教的良性互动。比如,可以引导民间慈善、公益、教育组织及小团体参与反邪教工作,培养或强化反邪教的共同意志,并着力强化非政府组织以下功能:一是调节稳定平衡多数社会成员的心理,铲除邪教滋生的土壤;二是形成社会救助体系,在邪教练功人员帮教、回归社会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三是提供理论支撑。从宗教学、社会学、心理学、法学等方面研究邪教产生、发展的规律,为反邪教工作提供智力支持。
三、发挥传统宗教的作用。由于邪教主要由篡改正统宗教教义而来,且与正统宗教争夺信众和社会资源,传统宗教与邪教是天敌。正统宗教识别邪教能力很强,批判和打击邪教的积极性最高。为此,与其被动的等待传统宗教对邪教发挥“天敌”、“天然屏障”的抵御过程,不如主动积极的调动和发挥传统宗教的制邪功能。发挥传统宗教的积极作用,一要全面贯彻落实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二要积极引导宗教界发扬乐善好施、扶危济困、服务社会的优良传统。三要对正统宗教的教义教礼进行符合时代发展的阐释。
四、借鉴他国经验。世界各国在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存在差异,受邪教危害的程度也不同,因而在反邪教实践中形成的防范和治理模式也各有特色。例如,欧洲大多数国家对宗教团体的登记实行区分政策,德国、法国等设立专门机构对邪教进行治理,法国等还有专门的反邪教法。即使没有专门的反邪教法,许多国家也能通过金融、税收等方面法律对邪教进行控制。这些经验值得我们借鉴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