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案
前 言
江西金蓉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是经江西省司法厅批准设立,并在赣州市南康区司法局、赣州市律师协会领导下开展律师业务的专业法律服务机构。目前,家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是本所的“拳头产品”之一,并在南康区本地形成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此外,有鉴于南康区的家具企业越办越多、产值越来越高,属南康区的支柱性产业之一。为此,本所特适时推出《家具企业法律顾问服务方案》,以便为家具企业“内强筋骨、外维权益”。
本所所称“企业”包括家具公司、家具厂、家具营销部等。
正 文
第一章 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原则
第一条 提供制度化的法律服务工作,促进本所与贵司的沟通与融合,并形成共鸣
第二条 通过本所提供的法律服务,将贵司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时间,由事后提前到事前和事中,主要采取预防的方法,尽量减少纠纷和诉讼的发生,达到更好的解决问题的效果。
第三条 通过本所律师工作小组的“团队共同作业模式”,保障对贵司提供法律服务的及时性和专业性。
第二章 法律服务的具体内容
第四条 在事前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4.1 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审查、修改合同,参与重大合同的谈判。
4.1.1 协助贵司审查、修改贵司常用的合同样本,尽力避免纠纷的发生;
4.1.2 协助贵司建立应收债权管理制度,将追收工作程序化、制度化;
4.1.3 协助贵司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
4.1.4 协助贵司审查、修改合同文本,并在必要情况下参与贵司重大项目谈判,在法律方面提供决策建议。
4.2 协助贵司完善人事管理、劳动管理及各项规章制度建设,主要寻求在制度框架内协调劳资关系,为公司营造稳定和谐良性互动的劳资环境。
4.2.1 协助贵司完备人事管理制度;
4.2.2 协助贵司完备劳动管理制度,尽力避免劳资纠纷;
4.2.3 协助贵司完备公司各项诸如安全、消防、生产等各项制度的建设;
4.2.4 协助贵司完善解决劳资纠纷的法律程序及证据保全制度,防患于未然。
4.3 协助贵司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为贵司保护其知识产权提供日常性、专门性法律服务。
4.3.1 协助贵司建立知识产权的保护体系,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对贵司的知识产权进行合理分类,并确定相应的保护方式;
4.3.2 协助贵司完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注意寻求商业秘密与其他知识产权的合理衔接并提供相应的保护方式供贵司决策之用;
4.3.3 为贵司的商标注册申请、各种专利如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等事项提供法律意见,并进行专项代理,审查、修改各种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合同并参加重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的谈判;
4.3.4 律师的服务重点侧重于协助建立知识产权的制度性的、日常的保护机制。当发生侵犯贵司知识产权的事态或者出现这种可能时,律师将尽力促使事态的和平、迅速解决,并协助贵司准备证据,为随后的打击侵权行为做好一切法律准备;
4.3.5 在日常合同的审查中,律师将特别注意与知识产权有关条款的详尽审查,避免日后发生纠纷时贵司在知识产权的维护方面处于被动地位;
4.3.6 重点对贵司与保护知识产权有关的部门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强化相关人员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意识,风险防范意识,从而降低贵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总之,律师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提供法律服务的原则是协助建立预防性的保护机制,把风险因素尽力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4.4 根据贵司法制建设的需要,协助开展各类普法宣传、业务培训活动,增强贵司各部门管理人员的法律意识。
4.4.1 法律培训包括两种形式:
①、讲座形式:按照贵司安排的时间、地点及课题,由本所指派律师为贵司全体管理人员进行专题讲座,讲解有关法律知识;
②、专题研讨会形式:根据贵司各业务部门的不同需要,按照贵司的安排,与各业务部门主管、负责人及相关领导就该部门在以往或现在工作中遇到的法律问题,进行研讨,其特点是针对工作上的法律问题进行具体分析、讨论,以帮助管理人员做出决策,降低法律风险,具有很强的针对性。
4.4.2 根据贵司的要求,对贵司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及时、专业的法律咨询,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五条 在事中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本所律师将定期到贵司各个部门走访,与贵司各部门的中层管理人员相互认识、交流,并争取获得信任。这是因为,公司的中层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运作过程中,最先接触公司的重要工作任务,通过本所律师与其接触、交流,将法律意识潜移默化,并让其养成咨询律师的习惯。这样,就从很大程度上降低了贵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在工作交流的过程,也达到本所律师与贵司中层管理干部相互的了解与信任,从而促使本所为贵司提供更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
第六条 在事后阶段本所律师将会进行如下工作:
我们认为,只有形成完备的预防机制,尽可能将纠纷在事前或事中解决,只有在穷尽各种救济手段后,诉讼或仲裁才是我们的必要选择。在诉讼或仲裁前,本所律师将对有关案件的证据、胜诉的可能性、判决或裁决执行的可能性等各问题进行分析,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供贵司参考,协助贵司做出决策。
第七条 对利益冲突的处理
在本所律师担任贵司常年法律顾问的过程中,如果贵司与本所另一业务单位或顾问单位发生纠纷,本所律师将会在取得贵司和对方单位同意的情况下,对贵司与对方单位的纠纷进行调解,希望能帮助贵司化解纠纷。如果调解不成功,本所律师将会向贵司及对方单位汇报,本所律师将不代表任何一方参与有关纠纷的处理,包括诉讼和仲裁,务求在利益冲突中保持中立位置,从而避免利益冲突。
第八条 法律顾问团队服务
为使贵司及时得到各方面专才的帮助,避免因本所律师出差或其他公事而出现时间冲突,本所特组成法律顾问小组为贵司服务,如法律顾问小组人员出差或出庭,无法应贵司要求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出现这种情况的机会很小),本所会及时调派其他律师到场为贵司服务。这样,就能从很大程度上避免时间冲突的出现,也从制度上避免了出现“顾而不问”的情况发生。
第九条 服务方式
本所以提供及时、高效的法律顾问服务为原则,为贵司的服务方式如下:
9.1 指派一相对固定的法律服务小组为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9.2 定期由本所指派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提供法律服务;
9.3 贵司可根据工作需要,邀请顾问小组律师到贵司进行法律事务研究;
9.4 贵司亦可随时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顾问小组律师征询法律意见,或派员到本所与律师进行法律事务研究,听取律师的法律意见;
9.5 本所设有专门的客户服务部,负责与贵司进行制度性的沟通,及时反馈贵司的意见,以期持续改进本所的法律服务。
在服务过程中,恳请贵司提出宝贵意见,以利于本所提高和改进法律服务质量。另外,本所将非常乐意为贵司提供除上述项目外的其他全方位专业法律服务,具体事宜按具体工作议定。
第十条 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工作成果
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服务内容提供不同的文书,主要涉及以下文书:
10.1 《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10.2 《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其中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10.3 《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10.4 《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中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10.5 《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10.6 《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10.7 《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10.8 《律师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10.9 《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10.10 《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
10.11 《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10.12 《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10.13 《法律顾问述职报告》: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常年法律顾问服务的内容和顾问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的总结和建议。
第十一条 法律顾问服务费报价
11.1 一年一签式:法律顾问服务费报价6000元/年,有诉讼、仲裁案件的,每件每阶段固定收取差旅费1000元;
11.2 二年一签式:法律顾问服务费报价5500元/年,有诉讼、仲裁案件的,每件每阶段固定收取差旅费800元;
11.3 三年一签式:法律顾问服务费报价5000元/年,有诉讼、仲裁案件的,每件每阶段固定收取差旅费600元;
11.4 专项法律顾问:特指专为某一件事情而聘请的法律顾问,事情结束后,法律顾问合同即终止,报价5000元至10000元。
以上所述差旅费的收费金额仅限于南康区本地,外地另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