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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日期:2015-07-02    作者:110网律师


 
申请人:XX,男,汉族,XXXXXX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XX号,身份证号码:XX
被申请人: 成都市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武科东XX
仲裁请求:
请求裁决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劳动合同关系
二、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拖欠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合计XX元(9000元×2个月×1.25);
三、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合计XX元(20.5个月×9000/月);
四、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应当签订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部分XX元(9000元/月×11个月);
五、请求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1995年度至2015年度未休年假工资报酬差额部分XX元(9000元/月÷21.75×2×143天);
六、请求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1999年2月至1999年11月的失业保险及1999年2月至2002年7月的医疗保险,并以申请人实得工资为申请人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
事实和理由:
XX年7月,申请人XX与被申请人XX(后变更为XX)建立劳动关系,并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双方又多次签订了劳动合同,上述合同在签订时均为空白合同,申请人XX被申请人要求仅填写了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送达地址、邮编及签名。合同签订后,被申请人也未按法律规定将合同文本交一份给申请人。
2005,申请人多次要求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均以种种理由推脱。XXXX月,申请人再次向被申请人提出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但双方签订的依然是空白合同,也没有交付一份于申请人,直至申请人提交辞职书并强烈要求下,被申请人才向申请人交付了一份编号为XX的劳动合同文本合同中关于“无固定期限”的内容是由被申请人临时添加的。另外,被申请人不仅未依法按申请人实际工作年限为申请人缴纳社保,也未按申请人实得工资作为其社保缴费基数,还经常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申请人支付工资,XXXX月份以后的工资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申请人也从未依法休过年假。
    申请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三项于2015年XXXX日向被申请人提交辞职书,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在被申请人要求下于XX完成了工作交接,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作为合法的用工单位,其行为已违反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XXXX月后的工资及拖欠工资的补偿金合计XX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和《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XX元;依据《劳动法》第二十条及《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申请人于XX年与被申请人形成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应当在XX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应向申请人支付XX个月的双倍工资XX元;因未休年假而应向申请人支付工资报酬差额部分XX元,以上合计XX元。并依法为申请人补缴XXXX月至XXXX月的失业保险及XXXX月至XXXX月的医疗保险,并以申请人实得工资为基数为申请人补缴少缴的社会保险。
综上,恳请贵委裁令被申请人履行其法律义务,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  致
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XX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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