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 条件
(一)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的范围
1、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的,可以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诉时,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有具体的申诉理由和请求,并提交申诉书、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以及证明其申诉主张的证据材料。
2、不予受理的情形:
(1)判决、裁定和调解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2)判决解除婚姻关系或者收养关系的;
(3)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
(4)当事人对人民检察院所作的终止审查或者不抗诉决定不服,没有新的理由再次提出申诉的;
(5)不属于人民检察院主管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民事、行政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范围
当事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执行裁定、决定、通知等执行裁决法律文书或具体执行实施行为有错误或不当的,可向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执行监督:
1、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制裁决定、支付令;
2、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3、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
4、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
5、行政机关作出的依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6、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调解书;人民法院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裁定;
7、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8、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9、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三)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检察机关申诉或申请执行监督,应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诉(请)书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诉(请)人人数提供相应数量的副本。申诉(请)书应载明被申诉(请)人、明确的申诉(请)请求、事实和理由。申诉(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诉(请)书应加盖公章。申诉(请)人为自然人的,应由本人在申诉(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申诉(请)书正副本不得使用复印件;
2、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执行裁决等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卷宗中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并加盖人民法院档案室或业务庭公章等;
3、证明申诉(请)主张的证据材料;
4、申诉(请)人本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诉(请)人本人或委托代理人的通信地址及联系电话;申诉(请)人应提供被申诉(请)人的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或其他有效联系方式。
6、有委托代理人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分工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负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受理。
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负责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的审查。
(五)受理方式
申诉应当采取书面方式进行,申请人请于工作时间凭有效证件向我院检务大厅控告申诉窗口提出,并递交书面材料。
(六)相关费用
人民检察院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相关文书及证据材料的复制、鉴定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