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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发布日期:2015-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采用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须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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