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商法》复习笔记: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发布日期:2015-07-01 文章来源:互联网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根据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采用以下原则:
(1)随时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债务人财产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二者的清偿不分先后。
(2)破产费用优先清偿。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情况下,先行清偿破产费用。
(3)按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
(4)不足清偿时的终结程序。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如果此时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则无须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