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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遭遇毁约转卖 卖家违约应付双倍定金
发布日期:2015-07-01    作者:110网律师
    2014年2月,张某与肖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肖某将位于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某商品房出售给张某,共计50万元,由张某支付定金10万元,余款于办好房产证时付清。同时还约定,肖某在收取张某定金后,不得将此房转卖或不卖给张某,如有违约须以双倍定金赔偿张某。合同签订后,张某如约支付定金10万元。
  此后,张某了解得知该套商品房已被转卖给了他人。为此,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肖某双倍返还他的购房定金20万元。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肖某违约,判令肖某返还张某双倍定金。
  该案主审法官表示,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肖某违反合同约定将房屋又出卖给第三人,应双倍返还定金。
  法官提醒,根据物权法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不发生物权效力。因此,买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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