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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司考民法要点精讲:从给付义务
发布日期:2015-06-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从给付义务,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合同性质,补助主给付义务,确保债权人利益能够获得最大满足的义务。如合同法第136条规定的“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即属于从给付义务。另外买卖合同中非特殊标的物的包装、租赁合同一般的装修义务都可以看作从给付义务。对从给付义务明确几点:

  A.迟延履行从给付义务的,不得当然解除合同。必须达到《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方享有解除权。这是其与主给付义务在具体责任形式中的最大区别。法律 敎育 网

  B.当事人违反从给付义务时,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其承担实际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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