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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话录音证据的效力认定
发布日期:2015-06-29    作者:任文娟律师
关于电话录音证据的效力认定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保电话录音资料可以作为证据被法院采信,成为一个缺乏书面材料的案件的关键性证据。首先,从证据的获得途径来说,不能存在非法性。理由在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 (法复〔1995〕2号)中说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合法取得的私自的录音证据,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音取得的资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就自然失效了。综上,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例如不能凭同意结婚的录音要求法院判决结婚(因为婚姻法规定婚姻是自由的)。私自在他人住宅的窃听的录音一般会认定侵犯公民的住宅权而无效。
其次, 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要求下获得的电话录音,作为证据提交的情况下,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通过公证形式的录音最具有效力,费油也不高。在公证员面前拨打电话并录音,公证处会出具证据保全公证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经过公证的证据证明力高于一般的证据。公证的录音可以被法院认定没有经过剪接,另外公证费用也不高。
2、电话录音应该提供原始版本,即拷贝到电脑后,应当在录音笔或手机等载体中保留。同时,最好提供录音版本的文字版,供法院使用。录音证据应当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有些时候录音者会故意引导对方作出某些回答,之后进行技术剪辑,得出一份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真实,也是无效的。
3、未经过公证的录音材料,若诉讼过程中提交后,对方对录音真实性产生疑问,应进行鉴定。而鉴定根据分钟收费,费用较高。录音的对象必须是债务人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只有债务人(欠款方)的讲话才能对他本人有约束力。实践中有人不承认被录音人是他本人,这时您应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但鉴定费用您先预交(费用很贵,一般按照分钟收费),最后鉴定费用承担问题由法院判决(一般由败诉方承担)。当然拨打的电话最好是被录音者在电信或者移动等公司登记的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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