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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惊动北京城的杀死岳父、岳母分尸案经我处律师辩护成功判缓一案
发布日期:2015-06-29    作者:孙新律师
【基本案情】
被告人:某某,男
辩护人:王洪军(我所律师)
2014年5月30日20时许,被告人某某前往其岳母被害人李某某家中,目的是与被害人协商要户口本办理准生证,在协商的过程中发生了冲突,后某某持斧击打被害人数下,并持刀划刺被害人颈导致当场死亡,并将尸体肢解。同日21时许,某某又与刚下班回到家中的岳父被害人郑某某发生争执,用同样的方法致人死亡。次日,某某将被害人李某某尸体肢解运至暂住地附近掩埋。
【公诉指控】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两人死亡,并将一人尸体肢解,犯罪情节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四十八、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立功和自首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对被告人某某限制减刑。
三、随案移送的物品分别予以没收、发还、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以案说法】
因此本案属于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根据《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的规定,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1999】217号)的规定,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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