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调查研究
发布日期:2015-06-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通过将未成年犯、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普通初级中学在校学生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情况,以及家庭情况、学校生活、社会情况和个人性格等方面与服刑人员的相关情况,进行一定程度的对比分析研究,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估测量模式,以此推动建立和完善有较强实用性的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机制。
【关键词】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犯罪风险评估,违法犯罪预警机制,未成年人犯罪
为了多角度探索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和规律,提出切实可行的预防治理未成年人犯罪的对策,2013年5月至8月,在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办公室指导下,在有关团省(市)委、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及有关省级监狱管理部门的支持下,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课题组成员先后赴陕西、吉林、北京、天津、广西、山东、河南、河北、四川和湖北等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高校和普通初级中学等进行调研,通过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个案访谈、实地考察等方式,对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情况进行了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获得了大量第一手宝贵的数据和资料。调研中我们对服刑人员共发放并回收问卷1900份,回收率100%,其中有效问卷1789份,有效率为94.2%。同时我们对10个样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90名未成年犯,2所普通中学的163名初中在校学生,6所高校的600名大学生进行了抽样调查,问卷回收率分别是100%、100%和86%,有效率分别是99.5%、97.5%和88.3%。我们试图通过将未成年犯、普通高校在校学生和普通初级中学在校学生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情况进行调查,对他们的家庭情况、学校生活、社会情况和个人性格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研究,提出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估测量模式,以此推动建立和完善有较强实用性的我国青少年违法犯罪预警机制。本研究在国内首次从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是否符合社会规范的角度,研究未成年人犯罪问题。
一、问题假设、名词解释及研究对象
(一)问题假设
根据本课题研究目的,结合相关理论我们提出以下二个假设,并试图做出回答。一是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的表现与成年时期犯罪具有关联性,这种关联性是一个多因素的结构,这些因素之间存在着“共生”。二是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遵守行为规范的程度与未成年犯在某些因素上存在着对等关系。
(二)名词解释
1.服刑人员:是指依照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监狱内执行刑罚的罪犯。
2.未成年时期:本研究特指满18周岁之前的年龄阶段。
3.规范:是指调控人们活动的、由某种精神力量或者物质力量来支撑的、具有不同程度之普适性的指示或指示系统,是一种告诉人们应如何作为且希望人们都如此作为的指示,它指示的行为必须具有施为的可行性和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如果它所要求的行为不可行,或不具有达到预期效果的可能性,那它就不可能为人们所认可和采行,从而也就失去了效力和存在的意义。[1]
4.行为规范:是社会群体或个人在参与社会活动中所遵循的规则、准则的总称,是社会认可和人们普遍接受的具有一般约束力的行为标准,包括行为规则、道德规范、行政规章、法律规定、团体章程等。行为规范是社会学、政治学、经济学、行为学、心理学和伦理学等学科的范畴。
(三)研究对象
本研究的研究对象是我国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监狱19所监狱(含女子监狱)在押的服刑人员,其中男性1000人,女性900人。考虑未成年时期的行为规范的特点,在样本抽取上,应该是越接近18周岁越具有代表性。同时考虑服刑人员的特殊性,在样本的选取上,在年龄方面做出了原则性的限定,即40周岁以下(197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研究资料的分析
(一)基本情况
1.民族分布。在所有回答者中,少数民族人数占8.50%,与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中我国少数民族占总人口8.49%的数据基本吻合,间接验证了此次抽样调查对象的总体代表性和普遍性。
2.服刑人员婚姻状况。在所有被调查者中,服刑人员未婚者占54.73%,已婚者占29.68%,离异者占15.55%。由于对样本做了年龄的限定,样本总体的年龄集中在20岁至35岁之间,因此未婚的比例较高。未婚比例过半,表明调查对象服刑前年龄不大,更能反映他们成年时期的犯罪行为受未成年时期的影响程度。
3.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图1表示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初中文化程度以下所占的比例较多,达到了48.71%。文化程度的统计表明,初中没有毕业的服刑人员人数最多。可以看出,犯罪率在文化程度低的群体中更高,但文化程度与犯罪率并不呈直线相关关系。《我国未成年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2013)(以下简称《报告》(2013))显示,未成年人犯罪时文化程度为初中未毕业的占53.2%,这与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研究相一致。由此可见,服刑人员的文化程度与未成年犯文化程度有对等关系,按上学的年龄推算,未成年时期的文化程度与实施犯罪行为存在着共生表象。因此,预防犯罪最可靠但也是最艰难的措施是完善教育。[2]
4.入监前从事的工作。研究服刑人员入监前从事的工作类别,发现自由职业者、农民、个体劳动者、工人分别占据前四位,总计超过70.47%,其中自由职业者超过30%,这个群体是没有固定职业和稳定收入群体。《报告》(2013)显示,未成年犯犯罪时的身份,“无业”占57.1%,“学生”占22.4%,“工人”占9.7%。可见,服刑人员职业与未成年犯在职业上具有对等关系。从预防犯罪的角度讲,提高全社会就业率,保障最低收入人群基本生活水平,可以降低社会犯罪率。
5.本次入监的罪名分布。调查对象本次入监涉及的罪名,除了“其他”罪名以外,与财产有关的罪名前三位分别是抢劫(夺)罪、盗窃罪和诈骗罪(见图2)。《报告》(2013)中罪名统计最多的是抢劫罪,占55.0%。从罪名统计上看,服刑人员和未成年犯在涉及财产的暴力性犯罪上具有对等关系。
图1文化程度图
(图略)
图2服刑人员入监罪名分析图
(图略)
(注:“其他”包括强迫卖淫、贪污、邪教、聚众斗殴、挪用公款、拐卖妇女儿童等罪)
(二)未成年时期的违法犯罪情况
调查数据表明,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的占16.77%,被法院判处刑罚的占12.34%。从统计数据看,回答肯定答案的比例较低,除了存在未成年犯的犯罪“黑数”和服刑人员的自我保护性因素外,有学者认为这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定的特殊性有关。[3]一是不满14周岁不承担刑事责任;二是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负刑事责任;三是未成年人犯罪中职务犯罪、政治犯罪、军人犯罪极少,高科技犯罪、危害社会经济管理秩序的犯罪也较少。未成年时期的触法行为与成年时期犯罪不存在共生表象,也表明未成年犯罪在法律层面的研究存在局限性。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大多数没有犯罪的具体原因,本报告将在下文加以论述。
(三)未成年时期的家庭情况
家庭是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主要的成长环境,问卷调查主要涉及家庭所在地区、父母文化程度、家庭成员结构及家庭教育方式等方面。
1.家庭所在地区。家庭所在地区的调查统计表明,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生活在农村乡镇、城乡结合部、一般城市、省级大城市的分别占到了48.40%、15.07%、5.27%、22.41%、8.85%。《报告》(2013)显示,有48.8%的未成年犯居住在乡村。在居住地区上,两者存在对等关系。家庭所在地为农村的居多,表明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家庭所在地区与犯罪存在共生表象。
2.服刑人员父母的文化程度。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第一任老师,数据统计对样本人员父母文化程度进行了比较分析,具体情况见图3。服刑人员父亲和母亲的文化程度基本以初中及以下为主,均占70%以上,其中母亲是文盲的比例接近20%,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均不到4%,处于相当低的水平。《报告》(2013)显示,未成年犯父母的文化程度较低,父亲是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只占2.3%,母亲是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只占1.5%。在父母文化程度上,服刑人员与未成年犯有对等关系。
3.家庭经济状况。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家庭经济状况,主要通过对零花钱的统计进行推断。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有零花钱为50.4%,没有的占49.6%,显然两者的差别不大,进一步调查零花钱是否固定获得,没有固定零花钱的占到了65.36%,再通过对每次零花钱的数额中的统计,10元以下的占52.03%,100元以上的只有7.3%。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家庭收入,以中等偏下为主。《我国未成人犯抽样调查分析报告》(2010)(以下简称《报告》(2010)),样本统计表明,家庭条件“中等水平”的占58.7%,“比较困难”的占16.8%,父母职业主要以农民、工人和个体劳动者为主。在家庭经济状况上,服刑人员和未成年犯有对等关系。
图3父母文化程度图
(图略)
4.家庭内的交流情况。子女和父母间的交流既是感情的深化,也是情绪和压力的释放。但我们发现,这些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与父母的交流不多。这个群体在未成年时期更愿意向朋友倾诉,而最不愿意和父母说内心话,这也反映家庭成员在沟通上的影响对于其情绪释放的一个限制。即使有交流,也以学习内容为主,娱乐等放松解压方面的交流只有不到6%(见图4)。缺乏沟通尤其是有效的沟通会使他们形成孤僻内向的性格,当情绪得不到合适的发泄时,就容易引发极端情绪和极端行为。《报告》(2013)显示,未成年犯在与父母的情感交流中,主要问题在于过于疼爱与不当顺从未成年人方面,“很疼爱我”的占67.0%,“大部分顺着我”的占45.5%。也有极少一部分是处于严重缺乏父爱母爱的状态,约占22%,其中主要表现在不管不问、经常打骂、不给足够的吃穿,甚至赶出家门,其中最为严重的是不管不问,约占8.6%。可见,在家庭交流情况上,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与未成年犯有对等关系。
图4父母文化程度图
(图略)
虽然有57.2%的服刑人员主观上认为未成年时期家庭生活环境对自己成年时期的犯罪没有影响,但因为家庭的影响是潜移默化的,即使存在影响,也难以直接表现出关联性,他们自己也难以觉察。因此,家庭仍然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防线。
(四)未成年时期的个人人格
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个人人格统计,主要是从“如果你遇到了困难,心中有了难题或难过的事,你最想将这些问题向谁倾诉?”和“最不想向谁述说自己的内心话?”这两个问题加以考察。图5对比两组数据表明,“朋友”是服刑人员在遇到困难的首选倾述对象,反向的选择“朋友”在最不想述说自己心里话中除了“其他”外是最低的,可见未成年时期交友非常重要,对其性格的培养有关键的作用。结合主观感受的问题“未成年时期的个性养成是否对成年时期的犯罪有影响”时,有72.46%的人认为有影响。因此,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在个人性格方面与犯罪存在共生表象。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渴望与他人交流和交朋友,但在与人交往中,他们则处于被动。如果他们性格上比较冲动,脾气不太好,也会使得他们的交友更加困难,形成恶性循环,即性格好的人聚在一起,性格不好的人遭到排斥,这会导致在未成年人群中好坏两极分化。因此,在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要正确加以引导,避免犯罪人格的形成。
图5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倾诉对象比较图
(图略)
(五)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对“性”的认识
根据调查统计,未成年人对于成长发育相关的生理心理知识,有31.67%的未成年人表示基本不了解;46.67%的人只了解一点;14.44%的人做到了基本了解;而只有7.22%的做到了解较多或很多。而在未成年时期对性知识的获得方式方面,学校讲授、同学交流、朋友交流、网上获得的的分别占27.54%、7.23%、28.39%、11.02%,几乎没有渠道获得的占25.85%。由于未成年人对性知识处于朦胧状态,有可能出于对异性的好奇心理而违法犯罪。我们分析,与家庭环境的影响相同,性的影响也是隐形的,与犯罪存在共生表象。因此,对生理知识教育用回避的方式是不科学的,应加强性道德和法制教育,教会他们如何处理个人性欲要求与社会规范的关系,提高他们的自我控制、调节性欲冲动的能力和意志力,指导他们学会区分友情和爱情的界限,学会与异性交往的礼仪方式和道德规范。
(六)服刑人员未成年阶段对学习、学校的认识
调查统计表明,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对学业的兴趣“一般”占到了50.75%。在不良行为的统计中,他们有不良行为的占到了60.31%,其中“逃学”、“夜不归宿”、“打架”、“私奔”、“骂人与偷东西等”,分别占44.06%、22.90%、18.63%、3.8%、0.76%。我们认为,由于对学习兴趣“一般”,学习不够努力,也难以得到老师和学校的重视和帮助,导致他们学习成绩差,进而容易导致不良行为的出现。不良行为与犯罪存在共生表象,也反映出学习兴趣度与犯罪存在共生表象。
(七)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对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认识
调查结果表明,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有56.47%的人曾经发生过欺负别人、随便拿别人的东西、强行索取别人的东西、骗取别人的东西、毁坏别人的东西、赌博、抽烟、吸毒、饮酒闹事、强迫或诱使他人与自己发生性行为、找小姐、卖淫等行为中的一项或多项。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对法律基本不了解和只了解一点的分别占66.92%、26.92%,比例相当高,了解很多的只有0.37%,这说明其法律意识淡薄。可见,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对道德纪律和法律的认识程度与犯罪行为有对应关系。
表1
┌────────────────────────┬──────┬──────┐
│选项 │否(%) │是(%) │
├────────────────────────┼──────┼──────┤
│在未成年时期,是否知道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不追究刑│74.62 │25.38 │
│事责任 │ │ │
├────────────────────────┼──────┼──────┤
│如果知道行为违法犯罪,是否还会实施 │77.24 │22.76 │
└────────────────────────┴──────┴──────┘
同时,统计(表1)显示,多数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不知道对于不满14周岁的人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个法律常识,说明他们接受的法律教育很少,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而如果知道自己行为违法,有77.24%的人明确表示不会实施违法行为。因此,提高全民法律教育、普及基本法律常识有很大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也是降低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手段。
(八)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对朋友交往、爱情观念、社会影响、网络的认识分析服刑人员上网、对另类青年的看法、爱情观念、朋友交往等对犯罪行为的影响,发现“几乎没有”的均占到60%左右,“有较大影响”所占比例可以忽略不计(见表2)。
表2
┌──────────────┬────┬────┬────┬────┬────┐
│未成年时期的行为,对成年犯罪│几乎没有│有一点 │不清楚 │有较大影│有很大影│
│的影响(%) │ │ │ │响 │响 │
├──────────────┼────┼────┼────┼────┼────┤
│朋友交往 │55.34% │20.58% │12.04% │6.21% │5.83% │
├──────────────┼────┼────┼────┼────┼────┤
│爱情观念 │62.64% │15.13% │13.03% │5.36% │3.83% │
├──────────────┼────┼────┼────┼────┼────┤
│对另类青年的看法 │61.23% │15.86% │18.50% │4.41% │0% │
├──────────────┼────┼────┼────┼────┼────┤
│上网 │57.61% │16.46% │17.08% │5.35% │3.50% │
└──────────────┴────┴────┴────┴────┴────┘
为了进一步考察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的行为特征和环境特性,通过对其在交友途径上进行调查发现:在校交友的比例最高,占到了68.07%,说明未成人朋友圈以在校生为主;同一社区的占到了16.27%;通过网络途径认识朋友只占1.44%。我们推断这是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生活年代网络不普及所造成的。但是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在一起玩的朋友”统计显示,社会闲散人员占26.73%,其中初中以下学历的占84.44%。经常与文化水平不高并且没有工作的社会闲散人员相处,容易受到他们的影响,形成厌学和一些社会不良习气,导致违法犯罪行为发生。可见,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在朋友交往方面与犯罪存在共生表象。
而针对服刑人员在未成年时期上网的主要目的进行调查时发现,娱乐、玩游戏、聊天分别占到了上网主要目的的28.64%、26.73%、17.18%;获取信息和学习分别占14.32%和13.13%。这说明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上网的主要目的是娱乐、玩游戏等消遣,这个比例超过了一半,只有27.45%的被调查者上网是为了从事获取信息和学习等用途。《报告》(2013)显示,未成年犯业余生活上网聊天为64.01%,上网玩游戏为62.94%,上网的目的中网聊占80.07%,玩网络游戏占78.17%。在上网目的方面,服刑人员与未成年犯有对等关系。未成年人在现实中得不到关注和满足,会在网络这个虚拟世界里寻找认同和快感,这容易造成他们沉迷网络,逃避现实。而长期处在网络世界中,会使得他们远离现实生活,对人际交往陌生,处事也更易缺乏技巧,从而导致犯罪。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量表分析
(一)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量表设定
在描述性分析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揭示成年罪犯未成年时期的特点,我们将问卷中24道题目用为量表形式,分四个维度来展示。其中,F1:未成年时期家庭依附程度;F2:未成年时期学校认可程度; F3:未成年时期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F4:未成年时期的隐性行为。它们分别有7个、7个、5个和5个指标,具体情况如表3(下页)。
(二)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维度分析
我们基于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的统计,全方位分析各个变量,力争在多维度分析原始数据的基础上建立预测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的数学分析模式,以较直观的方式为预防青少年犯罪工作的决策提供理论支撑。
表3
┌────────────┬───────────────────────┐
│维度 │指标 │
├────────────┼───────────────────────┤
│F1:未成年时期家庭依附程│家庭基本情况、零花钱情况、学业关注度、和父母的│
│度 │感情、家长教育方式、父母感情、家庭温馨程度 │
├────────────┼───────────────────────┤
│F2:未成年时期学校认可程│旷课情况、对新知识的兴趣、学习状态、学习兴趣、│
│度 │学习氛围、学习压力、师生关系 │
├────────────┼───────────────────────┤
│F3:未成年时期成长环境与│朋友背景、朋友关系、恋爱认知、个性认知、上网情│
│基本认知 │况 │
├────────────┼───────────────────────┤
│F4:未成年时期的隐性行为│是否发生过性行为及年龄、在学校违规情况、违反道│
│ │德和法律的情况、反主流文化接触情况、是否有网瘾│
└────────────┴───────────────────────┘
1.第一维度:未成年时期家庭依附程度
(1)家庭基本情况。家庭基本情况的统计结果是:家庭完整的被调查者占总数的81.5%,单亲家庭占11.1%,由其他家庭成员抚养长大的占6.6%,在孤儿院长大或被人领养的占0.8%。
(2)零花钱情况。对于零花钱情况的得分设计为:如果没有零花钱,得分为0;有零化钱但不定期得分依据金额大小,得分为0.5、1、1.5、2;定期有零花钱,依据金额的多少,得分依次为1、2、3、4。同时我们统计了被调查者在未成年阶段的零花钱情况,其中,被调查者在该时期没有零花钱的,占比接近一半,达到49.7%。详细情况见柱状图6所示。
图6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零化钱情况比较图
(图略)
(3)学业关注度。对于被调查者是否希望家人关心其学业的问题,分为“希望”、“无所谓”、“不希望”3个选项。其中,选择了“希望”的占71.4%,选择了“无所谓”的占20.3%,选“不希望”的最少,仅占8.3%。
(4)和父母的感情。对于和父母的感情情况,分为“没什么感情”、“有点感情”、“感情一般”、“感情比较深”和“感情非常好”,所占比例依次为2.6%、5.1%、15.7%、25.8%、50.7%。和父母感情比较深和非常好的占76.5%。
(5)家长教育方式。对于家长的教育方式,按照对孩子成长的优劣程度,分为优、良、中等、差,所占比例分别为39.4%、31.1%、21.0%、8.5%。
(6)父母感情。根据未成年人同父母的感情情况的统计,被调查者与父母不在一起生活的占到了15.9%;被调查者与父母在一起生活的占84.1%,而这其中,未成年人同父母关系很好、较好、一般、不好的分别占44.2%、17.3%、15.1%、7.5%。由此可知道,调查对象的未成年期与父母不生活在一起和感情不好的占调查总数的23.4%。
(7)家庭温馨程度。对于家庭的温馨程度,被调查者在未成年阶段未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占13.1%;而在一起生活,依据温馨程度由高到低,所占比例分别为40.1%、30.6%、8.2%、8.0%。
(8)第一维度总得分分析。将第一维度——未成年时期家庭依附程度的所有指标得分相加,得到第一维度总得分,描述分析结果见表4(下页)。根据我们的设计,第一维度总得分在4到28之间。由上表可见,该维度总得分的均值为19.68,偏度系数为-0.619,可见其分布左偏。25%的分位数为17,即有25%的被调查者的得分小于17,75%的分位数为23,即有25%的被调查者得分大于23,有一半的被调查者得分在17与23之间。我们据此绘制带有正态曲线的直方图(见图7)。通过上面的描述,我们可以选择第一四分位数和第三四分位数作为第一维度得分危险程度的划分,具体如下:(4,17)为危险区间,需特别注意,[17,23]为重点监测区间,(23,28)为安全区间。
表4
注:原始数据中的缺失值利用均值插补,下同
┌──────────┬──────────┬──────────────┐
│N │有效 │1789 │
│ ├──────────┼──────────────┤
│ │缺失 │0 │
├──────────┴──────────┼──────────────┤
│均值 │19.679855 │
├─────────────────────┼──────────────┤
│中值 │20.500000 │
├─────────────────────┼──────────────┤
│众数 │23.0000 │
├─────────────────────┼──────────────┤
│标准差 │4.0702212 │
├─────────────────────┼──────────────┤
│偏度 │-.619 │
├─────────────────────┼──────────────┤
│偏度的标准误差 │.058 │
├─────────────────────┼──────────────┤
│峰度 │-.332 │
├─────────────────────┼──────────────┤
│峰度的标准误差 │.116 │
├──────────┬──────────┼──────────────┤
│百分位数 │10 │14.000000 │
│ ├──────────┼──────────────┤
│ │25 │17.000000 │
│ ├──────────┼──────────────┤
│ │50 │20.500000 │
│ ├──────────┼──────────────┤
│ │75 │23.000000 │
│ ├──────────┼──────────────┤
│ │90 │24.000000 │
└──────────┴──────────┴──────────────┘
图7第一纬度直方图
(图略)
2.第二维度:未成年时期学校认可程度
(1)不在学校上学的情况。在我们的量表设计中,对于未成年人不在学校上学的情况进行了统计,其中“没有”过这种情况的被调查者占到了55.20%;曾出现这种情况“3个月以内”的占到了31.02%;曾出现这种情况“3个月以上”的占13.78%。
(2)对新知识的兴趣。被调查者认为自己在未成年时期喜欢学习新知识的被调查者占总体的50.9%、无法肯定的占14.9%、不同意的占12.4%。
(3)学习状态。根据被调查者对自己未成年阶段学习状态和积极性的判断,即“很好,成绩优秀”、“一般”、“不太好,但我会努力”、“不太好,但我已无所谓了”,所占比例依次为21.8%、50.9%、14.9%、12.4%。
(4)学习兴趣。根据被调查者对学习的兴趣,被划分为“很感兴趣”、“较感兴趣”、“一般”、“较没兴趣”、“很没兴趣”等4个等级,各个等级在总调查者中所占比例分别为13.2%、9.1%、48.0%、20.2%、9.5%。
(5)学习氛围。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所在学校的学习氛围,分为“很好”、“较好”、“一般”、“较差”、“很差”,其所占比例分别为21.9%、19.5%、50.6%、5.4%、2.6%。
(6)学习压力。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感觉到的学习压力分为“很轻”、“轻”、“一般”、“较大”、“很大”,各个部分在总调查统计中所占比例依次为13.2%、9.1%、48.0%、20.2%、9.5%。而这与上述被调查者关于学习兴趣的比例一致,也印证了上述关于被调查者学习兴趣的调查。
(7)师生关系。被调查者在未成年时期的师生关系,根据被调查者的满意程度分为“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所占比例依次为16.2%、33.6%、40.3%、9.9%。
(8)第二维度总得分分析。将对应的所有指标值相加,可得到未成年时期学校认可度的总得分,描述分析的结果见表5。绘制第二维度直方图(图8)发现,偏度为-0.092,可见,F2基本对称,比较接近正态分布,通过检验,拒绝了该分布为正态分布的假设,即F2的分布不是正态分布。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选择第一四分位数到第三四分位数间的区间,[18,23]作为重点监测区间,小于第一分位数的区间,(6,18)作为危险区间,需特别注意,大于第三四分位数的区间,(23,30)作为安全区间。
表5
┌──────────┬──────────────┬──────────┐
│N │有效 │1789 │
│ ├──────────────┼──────────┤
│ │缺失 │0 │
├──────────┴──────────────┼──────────┤
│均值 │20.51 │
├─────────────────────────┼──────────┤
│中值 │20.00 │
├─────────────────────────┼──────────┤
│标准差 │3.941 │
├─────────────────────────┼──────────┤
│偏度 │-.092 │
├─────────────────────────┼──────────┤
│偏度的标准误差 │.058 │
├─────────────────────────┼──────────┤
│峰度 │.137 │
├─────────────────────────┼──────────┤
│峰度的标准误差 │.116 │
├─────────────────────────┼──────────┤
│极小值 │8 │
├─────────────────────────┼──────────┤
│极大值 │30 │
├──────────┬──────────────┼──────────┤
│百分位数 │10 │16.00 │
│ ├──────────────┼──────────┤
│ │25 │18.00 │
│ ├──────────────┼──────────┤
│ │50 │20.00 │
│ ├──────────────┼──────────┤
│ │75 │23.00 │
│ ├──────────────┼──────────┤
│ │90 │25.00 │
└──────────┴──────────────┴──────────┘
绘制直方图8如下:
图8第二维度直方图
(图略)
3.第三维度:未成年时期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
(1)朋友背景。调查对被调查者的同伴背景进行了关注,将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经常一起玩的朋友分为在校学生、学历初中以下的社会闲散人员、学历为高中及以上的社会闲散人员和已经工作的人员,各选项被调查者所占比例分别为64.9%、18.3%、6.3%、10.5%。
(2)朋友关系。我们将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对朋友的满意程度分为“很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四种,其所占比例分别为16.2%、33.6%、40.3%、9.9%。
(3)恋爱认知。我们将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谈恋爱的目的分为四种,即“找个情投意合的伴侣”、“成家过日子,抚育儿女”、“满足性饥渴”和“没有明确的想法”,其所占比例分别为37.1%、18.5%、4.5%、39.8%。
(4)个性认知。我们将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对前卫个性的认知态度分为“赞成,我也想成为这样”、“赞成,与他们打扮的一样”、“我不反对,也不赞成”和“不赞成”,其所占比例分别为8.2%、7.3%、56.1%、28.4%。
(5)上网次数。要调查被调查者对于网络的依恋程度,我们将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的上网的频率分为“经常上网”、“偶尔上网”和“从没有上过网”,其所占比例分别为27.1%、40.8%、32.1%。
(6)互联网的影响。基于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巨大影响,我们对互联网对于未成年人的影响分为“几乎没有改变自己的作息习惯”、“多少改变了以往的生活方式”和“目前还没有改变,但将来肯定会”,其所占比例分别为38.9%、44.0%、17.1%。
(7)第三维度总得分分析。将第三维度所有对应的指标值相加,得到总得分,进行描述分析,结果如表6所示:在我们的量表设计中,总得分的范围在6到22之间。由表6可见,平均值为15.92,中值为16,比较接近,偏度为负左偏。第一四分位数为14,即得分小于14的被调查者占25%,第三四分位数为18,即得分大于18的被调查者占25%。绘制带正态曲线的直方图(见图9)发现,我们选择第一四分位数和第三四分位数作为危险程度的标准,即小于第一四分位数14的区间作为危险区间,需特别注意;在第一四分位数和第三四分位数之间的区间,[14,18]为重点监测区间;(18,22)为安全区间。
4.第四维度:未成年时期的隐形行为
(1)是否发生过性关系及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年龄。根据被调查者在未成年时期是否发生过性关系问题的回答,未发生性关系的比例为59.4%。被调查者在未成年时期第一次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在10周岁以下、在11岁到14岁之间、在15岁到18岁之间,这三类占比例依次为1.3%、6.8%、32.5%。
(2)在学校违规情况。对于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在学校的违规情况,我们列出了四种违规行为,没有这四种违规行为的被调查者占总数的41.5%;被调查者有一种违规行为的占38.8%;被调查者有两种违规行为的占10.9%;被调查者有三种及以上违规行为的占8.8%。
表6
┌──────────┬───────────┬──────────────┐
│N │有效 │1789 │
│ ├───────────┼──────────────┤
│ │缺失 │0 │
├──────────┴───────────┼──────────────┤
│均值 │15.918865 │
├──────────────────────┼──────────────┤
│中值 │16.000000 │
├──────────────────────┼──────────────┤
│众数 │17.0000 │
├──────────────────────┼──────────────┤
│标准差 │2.7929630 │
├──────────────────────┼──────────────┤
│偏度 │-.512 │
├──────────────────────┼──────────────┤
│偏度的标准误差 │.058 │
├──────────────────────┼──────────────┤
│峰度 │-.344 │
├──────────────────────┼──────────────┤
│峰度的标准误差 │.116 │
├──────────┬───────────┼──────────────┤
│百分位数 │10 │12.000000 │
│ ├───────────┼──────────────┤
│ │25 │14.000000 │
│ ├───────────┼──────────────┤
│ │50 │16.000000 │
│ ├───────────┼──────────────┤
│ │75 │18.000000 │
│ ├───────────┼──────────────┤
│ │90 │19.000000 │
└──────────┴───────────┴──────────────┘
图9第三维度直方图
(图略)
(3)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情况。对于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违反道德和法律的情况,我们列举了12种。其中没有或只有这12种违反道德和法律行为中一种的所占比例为48.5%;有其中两种行为的占41.8%;有其中三种行为的占6.0%;四种或四种以上的占3.7%。
(4)反主流文化接触情况。将被调查者未成年时期对反主流文化的接触情况分为:“接触过,而且还十分想去尝试”、“接触过”、“从没接触过”和“从没接触过,反感这样非主流文化”四个层次,其所占比例分别为6.9%、8.6%、63.4%、21.1%。
(5)是否有网瘾。根据被调查者在未成年时期是否有网瘾,分为有网瘾和没有网瘾,所占比例分别为29.3%和70.7%。
(6)第四维度总得分分析。将该维度所有指标值相加,即得到总得分,描述分析结果如下表7。依照我们的设计,该维度总得分在3到18之间。均值为13.15,中值为13.59。第一四分位数为12,即得分小于12的被调查者占25%,第三四分位数为15,即得分大于15的被调查者占75%。绘制带有正态曲线的直方图(10)发现:可以选择第一四分位数和第三四分位数作为该维度危险程度的标准,即(3,12)为危险区间,需特别注意;[12,15]为重点监测区间;(15,18)为安全区间。
(三)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维度综合分析
这四个维度能较好地利用调查结果,同时也符合相关研究的理论,故我们假设它们能较好地展示被调查的成年罪犯在未成年时期的心理、行为情况。计算每个被调查的成年罪犯每个指标的得分,进而加总可得到其在每个维度的得分,再将这个得分转换为百分制,就能最终得到对该成年罪犯在未成年时期身心情况的一个基本评价,而对一个群体的得分进行平均,就可以得到该群体的平均身心情况的一个基本度量。具体的评价模型如下:
(公式略)
其中,aij 表示第i 维的第j 个指标的得分,Ai 表示第i 维的得分,Mi 指第i 维所有指标的和可能的最大值,Fi 指第i 维度的百分制得分。经计算,所有样本在各维度得分的平均值如表8所示:
表7
┌──────────┬─────────────┬────────────┐
│N │有效 │1789 │
│ ├─────────────┼────────────┤
│ │缺失 │0 │
├──────────┴─────────────┼────────────┤
│均值 │13.147490 │
├────────────────────────┼────────────┤
│中值 │13.590000 │
├────────────────────────┼────────────┤
│众数 │15.0000 │
├────────────────────────┼────────────┤
│标准差 │2.3712001 │
├────────────────────────┼────────────┤
│偏度 │-0.598 │
├────────────────────────┼────────────┤
│偏度的标准误差 │0.058 │
├────────────────────────┼────────────┤
│峰度 │-0.195 │
├────────────────────────┼────────────┤
│峰度的标准误差 │0.116 │
├──────────┬─────────────┼────────────┤
│百分位数 │10 │10.000000 │
│ ├─────────────┼────────────┤
│ │25 │12.000000 │
│ ├─────────────┼────────────┤
│ │50 │13.590000 │
│ ├─────────────┼────────────┤
│ │75 │15.000000 │
│ ├─────────────┼────────────┤
│ │90 │16.000000 │
└──────────┴─────────────┴────────────┘
图10第四维度直方图
(图略)
表8
┌──────┬───────┬───────┬─────────┬───────┐
│维度 │家庭依附程度 │学校认可程度 │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隐性行为 │
├──────┼───────┼───────┼─────────┼───────┤
│平均得分 │19.68 │20.51 │15.92 │13.15 │
├──────┼───────┼───────┼─────────┼───────┤
│百分制得分 │70.29 │68.37 │72.36 │73.06 │
└──────┴───────┴───────┴─────────┴───────┘
用坐标图11来展示如下:可以看到,百分制得分都在70附近,由于我们设置的是分值越高身心越健康,因此,在坐标图中,离原点越近,身心就越不健康,即越有可能实施违法犯罪。
图11第四维度直方图
(图略)
四、研究结果的讨论及建议
(一)研究结果的讨论
1.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没有犯罪的主要原因。从数据统计看,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受行政处罚比例占16.77%,被判处过刑罚的占12.34%。但是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犯罪率较高仍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据社会学的观点,犯罪是侵犯了由刑法特别规定的行为规范而与其他行为相区别的一种行为形式。[4]我们需要在未成年人成长的生活中去寻找社会预防犯罪的科学措施。因此,需要结合家庭、学校、社会等方面的变量对未成年人犯罪人样本进行统计分析。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没有犯罪的主要原因有如下三点:
第一,这些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家庭完整性优于未成年犯。造成家庭的不完整的原因较多,我们以婚姻、经济方面的原因加以说明。我国传统家庭中的男尊女卑、男女授受不亲等文化因素,同西方民族摆脱家庭束缚、男女平等以及爱情至上等文化因素不同,处于这种文化冲突中的行为人,规范意识就可能会受到直接影响,当这种文化冲突表现在婚姻关系上时,就可能导致离婚的发生,从而造成家庭的不完整。由于家庭经济原因,父母外出打工,在农村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留守儿童。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到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极易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导致心理发展的异常,一些人甚至会因此而走上犯罪道路。《报告》(2010)表明,未成年人在犯罪服刑前,在“长期生活对象”调查中,与亲生父亲、亲生母亲同时生活的完整家庭中未成年犯的比例为55%,而服刑人员在完整的家庭中长大的占81.5%。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家庭完整性高于未成年犯26.5个百分点。
第二,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学校教育程度优于未成年犯。学校教育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对未成年人而言是人生成长过程中的重要阶段,学校形成的校园文化在教育中起主导作用。目前,我国校园盛行精英文化,以学习成绩优秀为主要标准,形成了“培优”文化,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其他方面的不足被掩盖。这就造成了两级分化的现象:学习成绩优良的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自己逐步接受主流文化,从而进入成年人的主流社会;学习成绩差的学生随着年龄的增长逐步脱离学校“主流”文化,过早接触社会、进入社会而导致犯罪。《报告》(2010)统计表明,有46.06%的未成年犯经常逃学和旷课,没有逃学、旷课的比例为16.58%。对应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没有逃学的占45.2%;超过三个月以内(不经常)的占31%;三个月以上(经常)的占13.8%。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逃学三个月以上的比例低于未成年犯32.78个百分点。
第三,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文化环境优于未成年犯。《报告》(2010)显示未成年犯有近60%生活在乡村;服刑人员有48.40%生活在农村,低于未成年犯。所调查的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均没有犯罪,由于我国客观存在着城乡差异,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所处的社会环境比未成年犯较为优越。未成年人随着父母等亲属从农村走向城市,或者通过自己的奋斗从落后地区流向富裕地区,这不仅仅是简单的人口流动,与之相伴的还有文化的迁移和不同文化间的矛盾与冲突。他们已经离开了未成年时期生活的农村,面对农村传统乡土文化与城市工业文化中的行为规范的互相冲突,农村的行为规范和大城市的行为规范之间的冲突,不能立即融入到城市的文化与生活中,从而形成了一批介于城市与农村之间的“守望者”。这些“守望者”随着年龄的增长,不能适应、融入城市市民的生活,没有接受行为和就业方式的道德规范、行为准则和价值观念,而是形成了一种独具特色的“亚文化”。这种文化是多元价值观念的杂糅,是一种无序而混乱的理念状态,是文化冲突的结果。在这种“亚文化”的引导下,似乎为其行为找到了合理化的依据,他们可以任意选择多种规范中的一种或几种来证明自己行为的正当性,从而引发犯罪。
2.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范围的界定问题。预防青少年犯罪最重要的研究领域之一是对犯罪原因的探索。通过实证调查,特别是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行为规范的调查分析,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原因研究基础的“犯罪”和“未成年人”的法律定义给研究带来了限制。要突破这种限制,我们要认识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研究范围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不仅是犯罪行为的研究,也是行为规范的研究。因此,预防未成人犯罪研究范围的界定,要根据社会的发展需要,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为目的,以行为规范为对象。
本研究在理论探索中,依据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扩大了未成人犯罪的法定犯罪行为范围,综合社会公德、各种行为守则和法律政策等特征,提出了“行为规范”的概念,用行为规范抽象概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范围。行为规范是在理论层面的概念表述,它是一个发展的概念,随着现代科学的发展而改变,引导我们追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与自然、社会之间的联系。例如,在研究主体的范畴上,也不能仅仅局限于未成年人这一个主体,只要有利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研究工作,就完全可以扩大至其他年龄段,本研究在国内首次把研究对象扩大到了成年人,把成年人在未成年时期的行为规范作为研究内容。
3.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估量表的印证。通过统计分析,我们建立了一个有4个维度、24个指标的指标体系,并将结果展示在一个二维的坐标图中。通过这种方法,我们可以粗略地判断一个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从成年罪犯的调查结果显示,他们在各个维度的值的百分制得分很接近70。这样,我们可以得到一个大致的标准,即如果一个未成年人做同样的问卷,各项得分小于70,可以认为他的身心健康情况已经比这些成年罪犯未成年时期的平均水平还要差,则其违法犯罪的可能性比一般的青少年要大得多,应该多加教育引导;如果一个未成年人的得分达到八九十分,他的身心健康状况就比较好,违法犯罪的可能性也很小。
通过进一步分析,如果仅以70这个值为标准,过于简单,虽操作性强,结果可信度并不一定高。因此考虑对每个维度给出三个区间最小值a、(a,b)和(b,100),如果得分小于a,表示该被调查者处于很容易犯罪的状况,我们称之为“危险区间”,应采取紧急的措施预防其犯罪;如果得分在a 和b 之间(平均值70就在其中),表示该被调查者是否犯罪不太确定,不过也应该多加指导教育,我们称之为“重点监测区间”;如果得分大于b,说明被调查者身心状况良好,无犯罪倾向,称之为“安全区间”。依据经验,我们选择40%分位数和60%分位数作为区间的划分点,由此得到的区间划分如表9所示:
表9
┌──────┬───────┬───────┬───────┬──────┐
│维度 │家庭依附程度 │学校认可程度 │成长环境与基本│隐性行为 │
│ │ │ │认知 │ │
├──────┼───────┼───────┼───────┼──────┤
│危险区间 │(0,67.86) │(0,66.67) │(0,72.18) │(0,72.22)│
├──────┼───────┼───────┼───────┼──────┤
│重点监测区间│[67.86,78.57 │[66.67,73.33 │[72.18,77.27 │[72.22,77.7│
│ │) │) │) │8) │
├──────┼───────┼───────┼───────┼──────┤
│安全区间 │[78.57,100] │[73.33,100] │[77.27,100] │[77.78,100]│
└──────┴───────┴───────┴───────┴──────┘
为了检验上一节提出的预测未成年人犯罪标准的科学性,我们依据上节的指标体系编写问卷,对在校大学生进行了一次抽样调查。由于大学生的状况与服刑人员明显不同,故将其中有些问题略作修改,如“请问你现在就读的年级”等,调查结果如表10所示:
表10
┌───────┬───────┬───────┬───────┬───────┐
│维度 │家庭依附程度 │学校认可程度 │成长环境与基本│隐性行为 │
│ │ │ │认知 │ │
├───────┼───────┼───────┼───────┼───────┤
│危险区间 │(0,67.86) │(0,66.67) │(0,67.89) │(0,72.22) │
├───────┼───────┼───────┼───────┼───────┤
│重点监测区间 │[67.86,78.57 │[66.67,73.33 │[67.89,77.78 │[72.22,77.78 │
│ │) │) │) │) │
├───────┼───────┼───────┼───────┼───────┤
│安全区间 │[78.57,100] │[73.33,100] │[77.78,100] │[77.78,100] │
└───────┴───────┴───────┴───────┴───────┘
依据上述标准,对本次调查的样本进行分析,得到频率分析表11:
表11
┌──────┬────────┬────────┬─────────┬────────┐
│维度 │家庭依附程度 │学校认可程度 │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隐性行为 │
├──────┼───┬────┼───┬────┼────┬────┼───┬────┤
│ │频数 │百分比 │频数 │百分比 │频数 │百分比 │频数 │百分比 │
├──────┼───┼────┼───┼────┼────┼────┼───┼────┤
│危险区间 │14 │3.07% │44 │9.65% │99 │21.71% │18 │3.95% │
├──────┼───┼────┼───┼────┼────┼────┼───┼────┤
│重点监测区间│50 │10.96% │40 │8.77% │89 │19.52% │63 │13.82% │
├──────┼───┼────┼───┼────┼────┼────┼───┼────┤
│安全区间 │392 │85.96% │372 │81.58% │268 │58.77% │375 │82.24% │
└──────┴───┴────┴───┴────┴────┴────┴───┴────┘
由上表可见,对于第一维度家庭依附程度,处于危险区间的被调查者仅有14个,占3.07%,此外学校认可程度和隐性行为两个维度的危险区间比例都在10%以内,而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这一维度危险区间占21.71%。为了更直观地表现分类划分的结果,我们画了下面的柱状图(见图12)。由图12可以看出,除了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这个维度,其他三个维度的区分度都很高。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维度区分度不高的原因可能是指标的选择不够合理,或者是正常大学生与青年罪犯之间在成长环境与基本认知方面差异不如其他几个方面的明显。
进一步考虑可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仅有一个维度处于危险区间犯罪的可能性比较小,还应该考察其处于危险区间的维度个数,即在危险区的维度越多,危险程度就越高。对此进行统计,结果如表12所示:4个维度都不在危险期的被调查者有319个,占70%,有1个维度在危险区的有101个,占22.1%,有2个或3个维度在危险区的有36个,占7.9%,没有4个维度都在危险区的被调查者。
图12大学生样本四维度区间分布
(图略)
表12
┌────┬─────┬─────┬─────┬───────┬───────┐
│ │ │频率 │百分比 │有效百分比 │累积百分比 │
├────┼─────┼─────┼─────┼───────┼───────┤
│有效 │0.00 │319 │70.0 │70.0 │70.0 │
│ ├─────┼─────┼─────┼───────┼───────┤
│ │1.00 │101 │22.1 │22.1 │92.1 │
│ ├─────┼─────┼─────┼───────┼───────┤
│ │2.00 │34 │7.5 │7.5 │99.6 │
│ ├─────┼─────┼─────┼───────┼───────┤
│ │3.00 │2 │0.4 │0.4 │100.0 │
│ ├─────┼─────┼─────┼───────┼───────┤
│ │合计 │456 │100 │100 │ │
└────┴─────┴─────┴─────┴───────┴───────┘
通过对大学生进行抽样调查,可初步判断研究设计的预测未成年人犯罪可能性的方法具有较高的区分度,比较有科学性。应该指出的是,即便某个被调查者的所有维度得分都在我们所给的危险区间,也并不意味着他一定会实施犯罪行为,只是表示他具有未成年人罪犯类似的特征,犯罪的可能性较一般人大,需要有关方面注意。为了进一步完善这个模式,我们会进一步进行相关调查研究。如果调查结果依然有较高的区分度,就可以推广这种方法。在此基础上,有关教育机构可参照预测结果评估未成年人行为规范程度,有关社会力量和司法行政机关亦可参照预测结果对未成年犯罪进行提前干预。
(二)思考建议本研究还处于初级阶段,仍有许多方面的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
1.在理论上,不断提炼行为规范的概念。行为规范的概念只涉及不良行为、违法行为、犯罪行为的简单划分,明确的定义还不是十分清晰,仍处于凭经验判断的层面。其概念还应关注社会公德、行为准则、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相关的政策等。
2.在实践上,加强行为规范的实证研究。本研究在国内首次把针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研究对象扩大到了服刑人员,把服刑人员未成年时期的行为规范与正常人群中的大学生进行对比研究,取得了实实在在的成果,并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印证。但是,我们认为实证研究的样本还不够,需进一步对未成年人和成年人中的不同群体作为对比研究。
3.在方法上,完善未成年人犯罪测量模式的印证。测量模式的印证,包括维度设计、指标选取和验证标准等内容,由于未成年人行为的多样性性,以及违法犯罪原因的复杂性,我们在维度和指标设计、选取上还不能涵盖未成年人的所有行为,还不能区分每个维度和指标的权能。在印证上,只是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对比分析,还需要不断改进完善评估模型,以期提出更加科学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测量模式。这是一项长期、艰苦而细致的工作,需要3至5年或者更长时间的跟踪研究。
4.在目标上,推动建立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预警机制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和手段作支撑。本研究所提出的未成年人犯罪风险评估测量模式,为建立和完善预防未成年人预警机制提供了参考模本。未成年人犯罪预警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工作,我们期望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进一步充实研究团队,吸纳更多的犯罪学、社会学、心理学、生理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参与研究。
【注释】
本文系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重大课题研究委托项目成果。
[1]徐梦秋等:《规范通论》,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23页。
[2][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24页。
[3]孙长军、周亮:《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率的统计分析》,载《青年犯罪问题》2004年第5期。
[4][英]马林诺夫斯基、[美]塞林:《犯罪:社会与文化》,许章润、么志龙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8页。
【作者简介】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秘书长、中国教育学会工读教育分会名誉理事长;原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部副部长;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办公室副主任;原共青团中央中国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会研究部干部
【文章来源】《青少年犯罪问题》2015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