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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森浩涉嫌投毒案死刑复核会开庭审理吗
发布日期:2015-06-26    作者:邓世运律师
上海复旦大学研究生林森浩涉嫌投毒案,自案发以来一直备受社会关注。2014218,上海市二中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林森浩死刑;201518,上海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随后,该案进入最高法院死刑复核阶段。据媒体报道,该案近期又现新进展,林森浩新换了律师,新律师已经向最高法院提交了《关于请求公开开庭审理林森浩死刑复核案件申请书》等7份申请书。
姑且不评价林森浩案件一二审裁判是否正确,也不预测林森浩是否会被最高法院核准死刑,先关注下这个问题:林森浩涉嫌投毒案死刑复核会开庭审理吗?
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依法应该采用何种方式(书面审理或者开庭审理)进行,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规定了应该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审理,应当讯问被告人(实践中采用当面提审或者视频提审),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相关司法解释,也没有就复核死刑案件的开庭问题有任何规定。
最高检察院的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如果最高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提出意见的,应当以死刑复核案件法律意见书的形式提出。据此,最高检察院不存在派员出庭参与死刑复核的操作规则。最高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由最高检察院代表国家公诉,既然死刑复核中最高检察院没有派员出庭的操作规则,也就说明最高法院不可能采用开庭的方式复核死刑案件。
可见,最高法院采用开庭的方式复核死刑案件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或者说存在法律障碍。从司法实践来看,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都是采用书面审理的方式,没有开庭审理的先例。(从目前已知的公开信息中可以得知,除了最高法院曾在杨方振一案的死刑复核中,比照开庭程序听取过控辩双方意见外,尚无开庭审理此类案件的先例。)复核流程是合议庭阅卷,通过直接或者视频提审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以当面或者以书面的形式向合议庭提出意见,最后由最高法院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裁定。
为什么法律不规定采用开庭的方式复核死刑案件,理由很简单,我国并没有将死刑复核定位为诉讼程序,而是将其定位为类似于行政审批的环节。从保障死刑案件质量的角度考虑,当然是将死刑复核定位为诉讼程序,更为科学,但是在现行法律框架之下,鉴于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惯例,现在公开开庭审理死刑复核案件没有可能,但不排除比照开庭程序听取控辩双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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