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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或婚内房产约定为一方所有的法律效力
发布日期:2015-06-25 作者:
颜莉萍律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原则上,赠与的意思表示尽管是成立,但是不动产的赠与还需要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未做变更登记是可以撤销赠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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