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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发布日期:2015-06-23    作者:何青超律师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关于印发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的通知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相关民事审判庭、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庭:
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和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省法院从国家统计局四川调查总队和四川省统计局取得了四川省2014年度有关统计数据。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参考:
1、2014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4,381 元
2、2014年度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803 元
3、2014年度四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8,027 元
4、2014年度四川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7,110 元
5、2014年四川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         45,697元
6、2014 年度分行业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见附表
另,由于上一年的统计数据须次年5月,才能在统计局取得。因此,省法院原则上将每年5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视为一个统计年度,即每年自5月1日起适用前一年度的统计数据。
特此通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2015年6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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