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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减少、毁损,怎么办?
发布日期:2015-06-23    作者:胡永红律师
   [导语]2015611,星期四,是中国人口日,刚上班,胡律师的法律顾问单位,某信用社主任及信贷科长一行找到胡律师,诉说其借务人某桑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借贷款50万元期限还未到,但其抵押财产每天都在减少,催促其还贷,竟置之不理,现不知如何是好,请求胡律师予以帮助和支招!胡律师当即接受委托并依法向上述公司发出《律师函》,并作好进一步起诉的准备工作。
[案情简介]某桑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为筹措50万元科研经费,以15万株桑树及桑树所占范围的350亩土地的使用权(公司从某国营农场租来的)抵押给当地农村信用合作社。
但是几个月后,信用社发现公司卖掉了不少的桑树,而且还在陆续出卖。信用社就紧急书面通知公司,指出公司的出卖桑树的行为,已经威胁到信用社的抵押权的实现,要求立即停止;并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内,双方共同进行研究盘点,对减少的抵押财产,要求公司迅速补充相应的担保。但公司一直没有作出书面答复,置若罔闻。
等待了好长一段时间,科技有限公司仍无答复。信用社就通知该公司立即开始还款。这下,公司马上就有了答复:“那怎么行呢?我的贷款期限是年底才到期呀!”
这场纠依法该如何进行处理呢?
如果信用社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行使抵押权,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也就是说,信用社必须从何时起的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才会受到人民法院的保护呢?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财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抵押人既不恢复抵押财产的价值又不提供担保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提前清偿债务。”
信用社采取的措施完全符合法律的规定。如果公司拒绝提前清偿债务,信用社就可以立即向人民法院起诉,依靠国家强制力收回贷款。
至于多长时间内提起诉讼,才会受到法院的保护?《物权法》第二百零二条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权利虽然是物权,但作为其所担保的债权的从权利,应当与主债权同命运,主债权丧失胜诉权,从权利也发生相同的效果。因此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一方面可以使抵押人(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及时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另一方面也可以积极的促使权人尽快的行使权利,防止权利长期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如果抵押权人在主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未行使抵押权,其主债权因诉讼时效的经过变为没有胜诉权的债权,所以作为从权利的抵押权,也就无法得到法院的保护。
而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所以,信用社必须在某桑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拒绝提前清偿债务之时起二年内提起诉讼,否则就过诉讼时效,得不到法律的保护。
综上所述,胡律师赋七言诗一首,以示总结:
抵押财产减少、毁损,怎么办?
行使抵押权的诉讼时效期间是多少?
      公司筹款把地押,抵押减少拒还款;
    若不恢复提前还,主债期内抵押权;
    一般情况为二年,法律规定可除外;
    拒绝还贷提前诉,时效若过不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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