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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山东省淄博市工伤及工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发布日期:2015-06-23    作者:张亮律师

2015年山东省淄博市工伤及工亡赔偿项目及标准
 
一、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二、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五、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六、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七、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八、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个月;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九、1-6级伤残津贴(按月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
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有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否则由单位承担;

五级伤残  22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  18个月
七级伤残  13个月
八级伤残  10个月
九级伤残  7个月
十级伤残  4个月
    2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级伤残  3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六级伤残  30个月
七级伤残  20个月
八级伤残  16个月
九级伤残  12个月
十级伤残   8个月
  注:2015年淄博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4216×22
  六级伤残:4216×18
  七级伤残:4216×13
  八级伤残:4216×10
  九级伤残:4216×7
  十级伤残:4216×4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4216×36
  六级伤残:4216×30
  七级伤残:4216×20
  八级伤残:4216×16
  九级伤残:4216×12
  十级伤残:4216×8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平均工资×6个月;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20=576880元。
  

   十三、非法用工责任:
非法用工赔偿金(年)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级伤残16倍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二级伤残14
三级伤残12
四级伤残10
五级伤残8
六级伤残6
七级伤残4
八级伤残3
九级伤残2
十级伤残1
十四、因工外出时发生事故或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标准
1、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
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
3、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
4、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律师总结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有:⑴医疗费、康复治疗费;⑵辅助器具费;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工亡待遇中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评残后的护理费; (6)伤残津贴、差额。职工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退休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应支付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工亡补助金。
    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上述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费用有:(1)伙食补助费;(2)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工资;(4)护理费,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5)基本医疗保险费,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6)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仅适用于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7)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无工伤保险的);(8)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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