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刑法分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发布日期:2015-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刑法分则: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本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编造行为不仅包括完全凭空捏造的行为,而且包括对某些信息进行加工、修改的行为。
传播是指将虚假恐怖信息传达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行为,向特定人传达但怂恿其向其他人传达的行为,也应认定为传播。
编造与传播行为都必须出于故意;以为是真实信息而传播的,不成立本罪。单纯的胁迫行为(向国家机关声称,如不满足其要求就实施放火、爆炸),不能认定为本罪。
犯本罪的,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