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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刑法强化阶段资料:量刑概述
发布日期:2015-06-1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刑法强化阶段资料:量刑概述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一条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二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下列情节,应当从重处罚:

  总则:(1)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第29条第1款);(2)累犯(第65条)

  分则:重要条文归纳。

  (1)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第171条第3款)

  (2)奸淫幼女的(第236条第2款)

  (3)冒充警察招摇撞骗的(第279条第2款)而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是抢劫罪的法定加重处罚情节。)

  (4)引诱未成年人参加聚众淫乱的(第301条第2款,即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不是聚众淫乱罪的从重处罚情节,而是构成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罪,只是在量刑上相对聚众淫乱罪而言,要从重处罚。)

  (5)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第347条第6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6)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第353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强迫他人吸毒罪)

  (7)向不满18周岁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第364条第4款,传播淫秽物品罪)

  (8)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第384条第2款,挪用公款罪)

  (9)索取贿赂的(第386条,受贿罪)

  【相关法条】

  第六十三条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知识要点】

  1.第99条规定:“本法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但第63条中“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中的以下不包括本数(补正解释)

  2.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而需要减轻处罚的,须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刑法修正案八对第六十三条做了修改,原有条文是:“第一款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第二款 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变化主要是增加了第一款后半段,明确了具有多个法定刑幅度的情形如何减轻处罚,即“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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