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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南苑机场飞行员王某某醉酒危险驾驶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5-06-18    作者:张冬冬律师

尊敬的法官:
我所接受王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我接受律师事务所的指派,作为王某某危险驾驶一案的辩护人,庭前多次会见,详细查阅了解了案情,对案件有所认识。
我作为王某某的辩护人,站在律师的角度和王某某的立场上,根据法律规定,特向法庭提供如下简要辩护意见:
首先对公诉机关指控王某某危险驾驶罪的定性,没有异议。但王某某有以下从轻处罚情节,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判处,建议判处缓刑或者一个月以下拘役。
一、王某某坦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可从轻处罚。
从案发至今,王某某在公安侦查阶段、公诉机关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判阶段,均能如实供述、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醉驾行为,口供稳定,接受审判,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同时也深刻地总结自己的过错,决心改过自新,重新做人,今后决不做对社会不利的事情。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量刑意见等有关规定,王鸿伟坦白、认罪、悔罪情节,法庭可以对他进行从轻处罚。
二、王某某属于偶犯、初犯、无前科,案发之前无酒驾醉驾等情况。
某某一向遵纪守法,距本案案发时止,从未有过不良记录。没有前科,今属于初次犯罪,心存侥幸的偶犯。可酌情从轻处罚。
三、王某某犯罪行为主观恶意较小,行为社会危害性、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可以从轻处罚。
从王某某口供反映:其当晚仅与朋友喝了三瓶啤酒,当时地方处于极偏僻的地方,找不到代驾,所以才自己开车,但当时其是清醒的。被抓获现场检查的酒精度也不太高;说明喝酒不多,主观恶性小。
某某当时开车的时间已是很深夜22点,开车所经过的道路已很少车辆,基本不存在行人,所以公共环境人、财物面临危险因素已极少,所以,危害性很少。
某某自己陈述,其本不打算喝酒,喝酒后本不打算开车,但离家里只有不到一公里,而且路也很熟悉,抱着侥幸的心理。没想到的是路边违章停车。其本人的人身危险性小。与其他明知要喝酒还开车的醉驾是有本质区别的。
四、王某某要求家属积极赔偿,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
某某刮蹭停在路边的车辆,主动要求家属赔偿,已与对方达成赔偿协议,取得对方谅解,根据量刑意见,可以从轻处罚。
五、王某某属于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刮蹭发生后,王某某回去取保险单,后明知张鹏报案而在现场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并刮蹭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
六、王某某要求家属积极预缴纳罚金,
律师向王某某解答了法律咨询和可能判处的刑罚,需要交纳一定罚金,王某某便要求律师向家属转达,要求家属主动缴纳,争取司法部门的从轻处罚,可见其主观恶性小,深深地悔罪。
七、王某某已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主动书写悔罪信,书面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等一切违法行为,并多次表示认罪悔罪,
从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人自始自终都以诚恳的态度配合调查,对自己的醉驾行为供认不讳,并深表忏悔和自责;同时如实陈述,真诚悔过,既不反复,又没狡辩,更没有避重就轻、隐瞒事实。
他已经充分认识到行为的违法性及社会危害性,在看守所主动书写悔罪信,书面承诺不再从事危险驾驶等一切违法行为,这一诚恳的悔罪表现,应当得到法庭的认可,并作为从轻处罚的根据。
律师第一次会见他的时候,他已经写了两份悔罪信,交给了看守所管教,一封写给法院的,一份写给检察院的。
八、王某某并非不堪改造之列,属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尽量适用缓刑
某某因这次醉酒驾驶行为,已付出沉重代价;现又要面临刑事审判,遭遇打击极大,他在案发开始即已充分认识到醉驾行为的危害性,有彻底悔改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他深深地悔罪,积极的争取司法部门的从轻处罚,可见其主观恶性极小,并非不堪改造之列。而且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尽量适用缓刑。
九、王某某工作情况特殊,飞行员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国内飞行员短缺,飞行人才紧缺,飞行员培养及所属的航空公司都为其付出了巨大的经费。其本人保证定会深深吸取此事件的经验和教训,并以悔过自新,脱胎换骨的决心投入到以后的教育改造,争取做一个有益于社会,对得起国家,对得起天地良心,对得起父母的人!
十、王某某家庭怜悯,父母一向身体不好,急需儿子回去探望。
十一、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王鸿伟可从轻处罚。
A、《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醉酒后危险驾驶案件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通知》
一、对被告人裁量刑罚时注意罪刑相适应。
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社会危害性,主要体现在该行为给他人的人身、财产及公共交通安全所带来的危险程度。因此,量刑时要考虑醉驾者的醉酒程度,醉驾发生的时间和地点,醉驾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危害后果,被告人是否因酒驾或者醉驾受过行政处罚,被告人是否有自首、赔偿等情节,根据被告人醉驾行为危险性的大小区别处罚,罚当其罪
B、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根据此条规定,王鸿伟并没有以上规定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C、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
  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1.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
2.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
3.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5.其他符合立法本意,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
   D、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量刑情节规定:量刑时要充分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根据案件的全部犯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量刑情节的适用及其调节比例。
本意见尚未规定的其他量刑情节,在量刑时也要予以考虑,并确定适当的调节比例。
4、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7、对于当庭自愿认罪的,根据犯罪的性质、罪行的轻重、认罪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依法认定自首、坦白的除外。
9、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10、对于取得被害人或其家属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罪行轻重、谅解的原因以及认罪悔罪的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十二、北京各区县法院众多类似情节判例支持。甚至比王鸿伟情节重或法定酌定从轻情节比王鸿伟少的危险驾驶案均判拘役一个月。
刑法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感化、挽救。刑罚的理想目的是为了实现刑罚的预期效果,和谐社会刑罚的理想目的是刑罚和谐。
本案中,综合各方面的因素,包括案件案情、认罪表现、看守所改造等等方面,可以明显看到惩罚、教育、感化的目的均已经达到。而现在,就剩下挽救的目的未完成。包括挽救王鸿伟,给他重新做人的机会,给他尽快回归社会的机会,也包括挽救他工作的机会。如果刑罚较轻,那么更有利于王鸿伟的稳定,更有利于他的健康成长,这样的话,就更加的达到了社会和谐,司法为民,更加体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良好结合。
综上所述:恳请法庭本着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的理念,本着教育感化挽救、增进社会和谐的理念,妥善处理本案,对被告人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让被告人感念国家的关怀、社会的宽厚、法律的人性,让其在接受惩罚的同时,认真改造自己,真诚的回馈于我们的社会
因此,特向法庭建议对其适用缓刑或者一个月以下拘役。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慎重考虑并酌定采纳。谢谢法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张冬冬
电话:13121810881
                                      2014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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