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存款回单主张还款,证据不足未获支持
某持2014年3月9日江西省农村信用社回单到法院起诉,要求饶某偿还借款20000元,该回单时间2014年3月9日。对此,饶某不予认可,认为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为此,饶某聘请了缪智怡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出庭应诉。
缪智怡律师认为:唐某诉称饶某欠其借款计人民币20000元,并提供农村信用社回单,该回单中存入人民币20000元的账号的所有人为饶某,该证据不能证明饶某向唐某借款的事实,而唐某提供的公证书亦无法印证饶某欠借款的事实,证据之间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因此,对唐某主张饶某偿还借款20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近日,南康区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