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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发布日期:2015-06-16    文章来源:互联网
刑事诉讼法的历史发展

1、古代弹劾式诉讼制度和神示证据制度

特征:私人告诉,不告不理; 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法院或其他裁判机构在诉讼中处于消极的仲裁地位;神示证据制度。

神示证据制度:根据神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这种审判制度被称为神示证据裁 判制度。以获取神的启示作为断案的方法,是神示裁判制度的证据制度下的本质特征,故该证据制度称为神示证据制度。包括诅誓,水审,火审,决斗,卜筮,十字证明等。

2、外国中世纪纠问式诉讼制度和法定证据制度 法律教育 网

纠问式诉讼的本质特征是:(1)司法机关主动追究犯罪;(2)实行有罪推定;(3)刑讯逼供制度化、合法代;(4)书面审理成为庭审的主要方式;

法定证据制度: 法定证据制度,又称形式证据制度,其主要内容是,一切证据的证明力的大小及对它们的取舍和运用,都由法律先明文加以规定,法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不得自由评断和取舍,法官在审理案件中运用证据查证案件情况,只需符合法律形式规定的各项规则 ,并不要求符合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

3、近代辩论式诉讼制度和自由心证制度

近代辩论诉讼制度特点:

(1)起诉与审判职能分开,不告不理;

(2)实行无罪推定原则;

(3)控诉、辩护、审判三足鼎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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