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章节复习汇总(4)
发布日期:2015-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15司法考试《国际法》基础备考章节复习汇总
第一节领土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一)领土的构成
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及其底土四个部分组成。
1.领陆
领陆指国家主权支配和管辖下的地球表面的陆地,包括大陆和岛屿。领陆是国家领土最基本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决定着领水、领空、底土的存在。
2.领水
领水指国家主权管辖下的全部水域,包括内水和领海两部分。作为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领海与内水的区别就在于国家在领海的主权受到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群岛水域是由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海域。其地位不同于内水甚至领海。在该水域,国家虽拥有主权,但实行无害通过制和群岛海道通过制度。
甲国的一个航海航空爱好者组织“碧海蓝天协会”,准备进行一次小型飞机“蓝天号”和赛艇“碧海号”的海上联合表演,计划涉及我国的领海和领海上空。对此,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则和我国的相关法律,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2002年试题)
A.“蓝天号”飞行表演如在我国领海上空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B.“碧海号”赛艇表演如果在我国领海中进行,必须得到我国的允许
C.“蓝天号”在前往表演空域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飞过我国的领海上空,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D.“碧海号”在前往表演海域的途中,如果仅仅是以通过为目的,从而穿越我国的领海,则无须得到我国的许可
ABD.本题考查的是无害通过制度。
解题时应理解无害通过制度是长期国际实践形成的习惯规则,主要适用于外国船舶,而不适用航空器。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相关规定,无害通过制度是指所有国家,无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享有无须沿海国的许可或事先的通知而连续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只要通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该公约排除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等行为为无害通过。所以,本题中“碧海号”仅以通过为目的前往表演区域的行为是无害通过行为,选项D正确;选项B中“碧海号”表演区域在我国领海内,而赛艇表演是“与通过没有直接关系的任何其他活动”,因而不是无害通过行为,必须首先得到我国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在我国领海上进行,故B项亦正确;依据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中国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内水和领海)上空为我国领空,我国对之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必须根据其国籍国政府与我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或经中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或接受方可飞入、飞出中国领空,领空没有无害通过制度。因此,既然领海上空是我国领空范围,甲国“蓝天号”在我国领空进行表演,如果该国与我国没有相关的协定,当然要经过我国政府的许可,故A项正确,C项错误。
3.底土
底土指领陆下的底土和领水下的水床和底土。
4.领空
领空指领陆、领水上方一定高度的空间。
(二)领土主权
1.对领土的所有权或领有权,国家对其领土享有拥有、使用和处分的最高权;
2.国家享有排他性的领土管辖权。
(三)领土主权的限制,注:不改变主权归属
1.对领土主权的一般限制:外国船舶的无害通过权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限制;在领土的利用方面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外国属人管辖权对领土主权的限制;外交人员及外国国家享有的特权和豁免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2.对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共管,租借,势力范围,国际地役
(四)河流制度
内河;界河;多国河流;国际河流;国际运河
内河完全管辖、界河协议共同管辖、多国河流非沿岸国未经许可不得航行、国际运河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二、领土的取得方式
(一)传统国际法的方式
1.先占:指国家有意识地取得不在其它任何国家主权下土地的主权的行为;
2.时效;
3.添附:添附是指因自然或人为的作用使一国增加领土。添附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为的添附。围海造地、建筑堤堰都可使一国领土扩展。二是自然添附。涨滩和三角洲的形成、界河的改道或干涸、新生岛屿的出现都可能造成领土的增加;
4.征服:
5.割让:
(二)现代国际实践中的新方式
1.民族自决;
2.公民投票。
三、边界和边境制度
(一)边界:传统习惯线,以山脉的分水岭为界,以河为界,如果河流可以通航,则以主航道中心线为界;如果河流不可通航,则以河流中心线为界。
(二)边境制度
1.界标的维护
双方都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移动、损坏或灭失。若一方发现界标出现上述情况,应尽速通知另一方,在双方代表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国家有责任对移动、损坏或毁灭界标的行为给予严历惩罚。
2.界水的利用
在利用界水的过程中,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不得使河水污染,不得造成邻国河水泛滥或河水枯竭,不得人为造成河水改道。一般来说,相邻国家船舶均可在界河上自由航行,沿岸国有权在分界线的己方水域捕鱼,但对生物资源的养护负有共同责任。未经许可不得在对方靠岸停泊,一方在界水上建造工程设施,如桥梁、堤坝等需征得对方同意。
四、两极地区的法律地位
1.南极地区
中国于1983年6月8日我国加入南极条约,1985年成为南极条约协商会议的协商国。
(1)南极专用于和平目的。在南极区禁止核爆炸和放射性尘埃,禁止建立军事基地,进行军事演习和任何武器试验。但为科学研究或其他和平目的使用军事人员或设施不受限制。
(2)科学考察自由和合作。南极条约第3条规定,在南极实行科学考察自由并促进为此而进行的国际合作,因此各国应交换科学计划情况,科学人员及考察报告与成果。
(3)冻结南极领土主权要求。南极条约第4条规定,条约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缔约任何一方放弃原来所提出的领土要求以及放弃其提出领土主权要求的任何根据。同时,在条约有效期间,一切活动也不得构成主张、支持或否定对南极的领土主权的要求的基础;对南极的领土主权不得提出新的要求或扩大现有要求。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4)保护环境与资源。在南极的任何活动不得对南极的环境和生态系统构成破坏
(5)建立南极协商会议。法 律 教 育 网
2.北极地区北冰洋适用海洋法规定的原则和制度,大部分为公海
第二节海洋法
领海、内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和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内海及有关制度
(一)领海基线
一国领陆或内水与领海的分隔线。
1.正常基线,也称自然基线,即以落潮时海不退到离海岸最远的潮位线-低潮线作为测算领海的基线。
2.直线基线,也称折线基线,指选取海岸和近岸岛屿的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用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二)内海有完成支配管辖权,非经沿海国同意不得进入
内海是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域。它包括一国的内陆海、内海湾、内海峡、海港以及其他位于海岸与领海基线之间的海域。
沿岸属于一国的海湾如果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超过24海里,则可在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该海湾即属内海湾。如果海湾天然入口处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24海里,24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基线以内的水域才是内水,该海湾属非内海湾。
历史性海湾是指海岸属于一国,其湾口宽度虽超过24海里,但历史上一向被承认是沿海国内海的海湾。(两个条件:沿岸国已长期将该海湾作为内海行使主权;其他国家对该项控制的事实已长期明示或默示地承认)
内海海峡,即处于一国领海基线以内的海峡。
内海与国家的陆地领土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国家对其行使完全的、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驶入一国内海,也不得进行捕鱼和其他海洋活动,否则,就构成了对沿岸国领土主权的侵犯。当然,外国非军用船舶可遵照沿海国的法律、规章驶入其开放的内海海域。外国军用船舶要进入内海必须通过外交途径办理必需的手续。对于遇难船舶,各国一般允许进入,但其应严格遵守沿海国的规章、制度。
(三)港口制度
1.进出港口提前一周申请、24小时前报告
外籍船舶进入我国港口须经事先许可,应在预计抵港1周前,通过我外轮代理机构办理进港批准手续;并要在到港24小时前再作一次到达具体时间、船体吃水情况的报告。
2.航行停泊
外籍船舶进出我港口及在港内航行、停泊都必须经我国引航员引航,即强制引航制度。外船抵港后,船上武器、弹药应由港监封存;无线电通讯及信号设备应停止使用,只有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才能使用。港口禁止射击、游泳、钓鱼、鸣放鞭炮及其他危及港口安全和秩序的行为。除因航行安全必须外,不得随意鸣放声号。港内航行和停泊的外船,应悬挂其国旗,并加挂船名呼号和港口规定的有关信号。发生海损海难的情况应及时报告港监。禁止在港内排放油污、废弃物或有害物。
3.根据国家主权原则,我国对港内外船上一切事件都拥有管辖权。
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有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国民、案情重大或船旗国领事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沿岸国才予以管辖。民事案件方面,通常不行使管辖权;当案件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以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内航行、停留期间的权利义务时,港口国才予以管辖。
二、领海及毗连区
(一)领海及领海制度
领海指一国领海基线以外毗邻一国领陆或内水的一定宽度的海水带。一般12海里。
1.无害通过的含义。无害通过是指在不损害沿岸国和平、安全与良好秩序的情况下,毋须事先通知或征得许可而继续不停地迅速地穿过领海或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通过领海的航行。在此定义中,通过应是
(1)穿过领海但不进入内水,或
(2)为驶入内水或自内水驶往公海而穿过领海;而且这种通过应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进行,除公约允许的情况(不可抗力、遇难和救助)外不得停船和下锚。外国潜水艇和其他潜水器通过我国领海必须在海面航行,并展示其旗帜。
2.非军用船舶的无害通过。为保障本国利益、安全和外国船舶顺利无害通过其领海。
有下列行为之一即为有害:
(1)对沿海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
(2)以任何种类的武器进行任何操练或演习;
(3)任何目的在于搜集情报使沿海国的国防或安全受损害的行为;
(4)任何目的在于影响沿海国防务或安全的宣传行为;
(5)在船上起落或接载任何飞机;
(6)在船上发射降落或接载任何军事装置;
(7)违反沿海国海关卫生财政移民的法律和规章,以及上下任何商品、货币或人员;
(8)任何故意和严重的污染行为;
(9)任何捕鱼活动;
(10)进行研究或测量活动;
(11)任何目的在于干扰沿海国通讯系统或其他任何设施或设备的行为;
(12)与通过没有关系的其他任何行动。
外国军用船舶通过中国领海,需经中国政府批准。
(二)毗连区及有关制度
毗连区,又称邻接区或特别区,是指沿海国在毗连其领海的一定范围内,为对其海关、财政、卫生和移民等类事项行使管制而设置的区域。它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4海里。
沿海国可在毗连区行使下列管制:
1.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其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法律和规章
2.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反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
毗连区的法律地位不同于领海。沿海国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只在毗连区行使某些方面的管制,而且国家对毗连区的管制不包括毗连区上空。毗连区其他性质取决于所依附的海域,成为专属经济区或为公海。我国采取直线基线法,12海里领海宽度,12海里毗连区宽度
三、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一)专属经济区及其法律制度
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该区域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根据海洋法公约的规定,拥有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并非沿海国固有的,需要沿海国以国内法形式宣告来实现。
法律制度:
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以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自然资源为目的的主权权利,以及关于在该区从事经济性开发和勘探;
对该区域内的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以及海洋科学研究、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享有管辖权;并具有公约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船舶航行、飞机飞越和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但在行使此权利时,须遵守沿海国的有关法律和规章。
(二)大陆架及其法律制度
《海洋法公约》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其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这种权利是专属性的;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不足200海里,则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则不得超出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
法律制度:
沿海国为勘查大陆架和开发其自然资源,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沿海国有在大陆架上建造使用人工岛屿和设施的专属权利和对这些人工设施的专属管辖权;
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权利行使不得对其他国家的航行和其他合法权利构成侵害或造成不当干扰;
所有国家有权在其他国家的大陆架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其线路划订需经沿海国同意,并应顾及现有电缆和管道;
沿海国对200海里以外大陆架的非生物资源的开发,应缴付费用或实物。费用或实物应通过管理局缴纳。
甲国为沿海国,但从未发表过任何关于大陆架的法律或声明,也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过任何活动。现乙国在甲国不知晓的情况下,在甲毗连区海底进行科研钻探活动。对此,下列判断哪些是不正确的?(2000年试题)
A.乙国的行动非法,应立即停止并承担相应责任
B.根据海洋科研自由原则,乙国行为合法
C.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来没有提出大陆架的主张
D.乙国行为合法,因为甲国从未在大陆架上进行任何活动或有效占领
BCD.本题考查的是大陆架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即使不行使他国也不得行使,其他国家在大陆架上只有一项权利即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权利,没有科研自由。
四、群岛水域和国际海峡
(一)群岛水域及其制度
群岛水域是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
关于群岛水域的通过制度,公约规定:
1.所有国家的船舶均享有通过群岛水域的无害通过权。
2.群岛国可指定适当的海道和空中航道,以便外国船舶和飞机继续不停地和迅速通过或飞越其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所有外国船舶和飞机均享有这种群岛海道通过权。
(二)国际航行海峡的通行制度
过境通行制度、公海自由航行制度、无害通过制度、特别协定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