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司考法理学强化阶段资料:法的国家意志性
发布日期:2015-06-1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考法理学强化阶段资料:法的国家意志性

  法是由公共权力机构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

  1.公共权力机构是建立在一定合法性基础之上的政权,其最一般的表现形式是国家。由公共权力机构来创制法,这是法区别于其它社会规范的一个重要方面,因而法具有普遍性和以公共权力为基础的特殊强制性,其它社会规范往往由某一宗教组织、社会团体制定,不具有社会普遍性。而且,法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主要以制定法的形式存在,且法律规范内部具有特定的逻辑结构。

  2.制定或认可是创制法的两种重要方式。

  (1)法的制定,是指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依照一定的权限划分和法定程序而创制法的活动,通过制定方式形成的法叫成文法、制定法。

  (2)法的认可,是指公共权力机关对已有的社会规范赋予法的效力,将之认可为法律。法的认可又有两种具体形式:其一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时将某些已有的、零散的社会规范系统化、条文化,使之成为法律条文;其二是立法机关在制定法中承认某种已有的社会规范具有法律效力。

相关法律知识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