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复习笔记: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
发布日期:2015-06-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公诉案件的审判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审判人员宣布开庭,传被告人到庭后,应当查明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然后依次宣布案由、审判员、书记员、公诉人、被害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并告知各项诉讼权利。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应当当庭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意见,告知被告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法律规定,确认被告人是否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可以对庭审作如下简化:(1)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2)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3)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4)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自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互相辩论。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一般应当当庭宣判,并在5日内将判决书送达被告人和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